(十四)派员出席法庭执行职务通知书--审查起诉、出庭文书
(十四)派员出席法庭执行职务通知书--审查起诉、出庭文书
1.概念、依据、适用范围
派员出席法庭执行职务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派员出席法庭,或者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 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通知人民法庭派员出庭 时,所制作的文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及第188条“人民检察院 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 ;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派员出席法庭执行 职务通知书,该文书具有限定性和法定性。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执行职务通知书的适用对象有两类情 况: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一审刑事 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分,并且规定,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也可不派 员出席法庭。根据刑法第174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 件是指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事 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 件。这类案件都是案情简单、罪行较轻,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般都是供认不 讳的,公诉人没有必要每个案子都出庭,所以可以不派员出庭,但 是,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决定派员出庭执行职务。这时,应制作派员出
席法庭执行职务通告书。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时公诉案件的人民法 院。二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皖开庭审理的 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一审判决,裁定提抗诉,应当派员 出庭支持抗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是被告人提出上诉的 公诉案件,开庭审理的过程必然要涉及公诉的有关问题,需要检察人 员在场,必要时可以进行辩论、质证。同时,检察院派员出庭,也便 于检察院掌握审判活动情况,进行法律监督。所以,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的案件或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 都应当派员出庭,使用派员出席法庭执行职务通知书,通知人民法 院。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派员出席法庭执行职务通知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三联的格式、 填充内容不完‘相同。各联的具体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三联)的内容: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派员出 席法庭通知书》;文书的编号,即“检派〔 〕号”,空余地 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派员出席法庭执行职务的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空白处根据情况填写刑 诉法第175条或者刑诉法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执行职务的 决定,即“本院决定派出代表本院出席法庭依法执行职务”, 空白处为被人民检察院决定要派出庭执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姓名。给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 公诉案件的人民法院的通知,即“特此通知,此致―”,空白 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审理抗诉案件、二审开庭 审理的公诉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名称。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派员出席法庭 派员出席法庭 派员出席法庭
通知书 通知书 通知书
(存根) (副本)
检派〔〕号 检派〔〕号 检派〔〕号
检 根据《中华人民 检 根据《中华人民
案由 共和国刑亊诉讼法》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被告人 /―\ 第―条的规定, 第―条的规定,
性别---年龄--- 本院决定委派^ 本院决定委派―
工作单位 代表本院出席法庭 代表本院出席法庭
住址 依法执行职务。 县 依法执行职务。
委派出庭人员^一 特此通知。 特此通知。
批准人 此致 此致
承办人
填发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填发日期 (院印〉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
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年、月、日;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
的院印。
备注。在此联表格下方标有“第三联送人民法院”,表示此联是 送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审理抗诉案件的人民法 院或者开庭审理二审上诉公诉案件的人民法院的。
副本(第二联)的内容:
首部。内容与正本首部内容基本相同,只增加了 “副本” 二字。 正文。内容与正本正文内容完全相同。
尾部。内容与正本尾部内容完全相同。
备注。在此联表格下方标明“第二联附卷”,表示此联附检察内卷。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
首部。内容与正本首部内容不同的地方是,增加了 “存根” 二字。
正文。包括案由,即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被告人的姓名、性 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委派出庭执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姓名;批 准人、承办人、填发人姓名及填发本文书的时间。
备注。在此联表格下方标明“第一联统一保存“,表示此联为存 根,由制作单位统一保存备查。
本文书以案件为制作单位,可适用本文书的案件,每个案件制作 一份。
4丨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把握本文书的适用对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使用 本文书,派员出庭,比较好掌握。对适甩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 只有在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情况下,才使用本文书,通 知人民法院,检察院派员出庭执行职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 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使用本文书通知人民法院的情 形,要注意只有公诉案件的上诉审中才允许,若是自诉案件的上诉审 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必派员出庭,也就谈不上使用本文书了。
⑵要明确有权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级别。对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公诉案件,有权派员出庭执行职务,使用本文书通知人民法院的 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有权 使用本文书通知人民法院的是应当派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它可以是 地市人民检察(分)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不可 能是基层人民检察院。
准确适用、填写法律条款。由于可以使用本文书的拷定情况 有两类,分别规定在刑诉法第175条和第188条中,为了保证人民检
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执行职务依法进行,使用本文书时,要准确适用, 填写使用本文书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