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糾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文书
(四)糾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发现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纠正人民法院的违法 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关于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职权,刑事诉讼法第169条有明确规 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这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发出纠 正审理违法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纠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 件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刑事案件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程 序,例如,案件符合开庭审判的&定条件而不决定开庭审判;开庭前 不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到庭;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而不公开审理;开庭时不告知当事人 有申请回避权,不告知被告人有辩护权;没有正当理由,不许可被害 人、辩护人等向被告人发问;无端制止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剥夺 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的权利;宣告判决不公开进行等等。人民检察院对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不论违法行为是否实 际影响到案件审理结果,都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2.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为叙述式文书。内容结构可分为:首部、发 现违法情况来源、认定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违法的理由和法律依 据、纠正意见、尾部七个部分。
首部
〈0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之)文书名称,即“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
文书编号,即“检纠审〔〕号”,空余地方依次填 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主送人民法院名称。要写主送的人民法院全称。
发现违法情况来源
一般可表述为“本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发现……”,用以为提出 纠正意见提供立论依据,并引起下文内容。
认定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一般应当写明何单位、何人于何时、在处理什么案件中发生何种 性质的违法情况。违法事实是提出纠正意见的事实依据,叙述应当具 体。叙述违法事实还应当准确、客观、实事求是。有时,还应当辅以 必要的证据,加以说明和证实。如果因违法行为已造成不良后果,应 当如实叙明不良后果的情况。
认定违法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事实,应 当对违法的事实及其性质加以分析概括,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写明 认定其违法的理由,并引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应条款,作为法律依据。
纠正意见:
纠正意见,是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的核心内容,一般包括人民检 察院据以提出纠正意见的法律根据和纠正违法的具体意见。法律根 据,应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69条。
在提出具体纠正审理违法意见后,可以向受文的人民法院提出要
求事项,例如,“请将纠正情况10日内告知我院”等。
尾部:
(丄)填写发出本文书的年月日。
(之)在年月日上加盖人民检察院院印。
制作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应一式两份,正本送达人民法院,副本 存卷。如需同时上报,可相应增加副本份数送达备案。
3^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人民检察院在适用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是指人 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法律监督机关的整体职能,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 活动进行监督。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作为检察官,根据检察官法规定 有权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而且其出庭本身即是受指派代表所在检 察院支持公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以,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 庭审的违法情况有权依法提出。但一般情况下,公诉人、出席二审法 庭和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法庭有违反法律 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应当在庭审后或者在建议法庭将案件延期审 理以后,把违法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经检察长批准以后,以人民 检察院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⑶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除通过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 发现情况以外,还可以进行庭外调查、审阅案件、受理申诉等活动, 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在庭外发现人民法院在审理 刑事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也适用纠正审理违法意见 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
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一经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 必须根据要求,纠正违法情况。故而,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在向人民 法院发出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 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人民法院回复,使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真正发挥作用,切实履行法律賦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6 1范例
X X市X X区人民检察院
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
X检X纠审〔1997〕8号
X X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发现,你院在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审理 被告人赵X X抢劫一案中,审判长荣X X在开庭时没有宣布合议庭组 织人员名单,没有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等的申请回避权,剥 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纠正。请将纠正情况在一九九 七年十月一日以前告知我院。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I"一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