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传证--强制措施文书
(一)拘传证--强制措施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拘传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讯问时所使用的 法律文书。
案由_
犯罪嫌疑人_
性别_年龄_
工作单位_
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兹派本院工作人员_对居住在_的犯罪嫌疑人_予以拘传。
检察长 年月日 (院印)
此证已于――年_月—__日一时 _分向我执行。
被拘传人_
宣告人—
检拘传〔〕号
检
检拘传〔〕号
人民检察院 拘传证
(存根)
人民检察院 拘传证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向被拘传人宣布后附卷
人民检察院拘传证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一般在以下 两种情况下使用的拘传:一是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合法传唤,无正 当理由,不到案接受讯问的;二是虽然未传唤,但如不拘传,犯罪嫌 疑人可能逃跑或者走漏消息的。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人民检察院拘传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 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制作,是一种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拘传证,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阶段和人 民检察院审査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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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上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人民检察院拘传证为两联填充式文书,两联的格式、填充内容不 完全相同。其各联的具体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二联)的内容包括:
\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传拘 证》;文书编号,即“检拘传〔 〕号”,空白部分分别填制 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使用该文书部门的简称、年度、文书顺 序号。
正文。包括:(1)法律根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派去执行拘传任务的检察人员的姓名 (如人数较少时应尽量写上每人的姓名,人数较多时可写“x x x等 x人”,但至少写上二名执行人员的姓名);(3)被拘传人的住址;
(4)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尾部。包括检察长的签名;填发文书的年月日;院印;向被拘传 人执行拘传的时间;被拘传人签字;宣告人签字。
备注。在此联表格下方标明“第二联向被拘传人宣布后附卷”, 表明此联由执行拘传任务的检察人员携带,向被拘传人宣布并由其签 字后,当即收回归卷。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其内容与正本首部内容基本相同,只在《拘传证》后加注 “(存根)”字样。
正文。包括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是否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住址(应尽量写得具体明确);批准人、承办人、填 发人;填发时间;执行时间写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的年月日;备注 写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备注。此联表格之下标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明此联为存根,由制作单位统一保存备查。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文书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对证人和诉讼参与人不得使用 拘传证拘传。
(2)拘传时,应当査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向被拘传的犯罪 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执行 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犯罪嫌疑人被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一次拘传持续的 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 疑人。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 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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