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委托检验鉴定书--侦查文书
(二十四)委托检验鉴定书--侦查文书
1.概念及适用范围
委托检验鉴定书,是人民检察院的案件承办部门,为了查明案 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刑事技术部门或有关专家 进行检验、鉴定时,所制作的委托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的刑 事案件以及由公安机关提请审査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为了查 明案情,就案件中一些专门性问题,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现代 科学的技术和理论,进行检验、鉴定。
委托检验鉴定书,是委托单位委托检验、鉴定的书面凭据,也是 刑事技术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检验、鉴定的书面凭据。人民检察院 办理案件需要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鉴定时,应使 用此类文书。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委托检验鉴定书为三联填充表格类文书,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 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
正本(第三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书名称, 即《委托检验鉴定书》;(3)文书编号,即“检委鉴〔 〕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 和序号。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委托检验、鉴定书 委托检验、鉴定书 委托检验、鉴定书
(存根) (副本)
检委鉴〔〕号 检委鉴〔〕号 检委鉴〔〕号
案由
犯罪嫌疑人 检 本院侦査的 检 本院侦查的
性别—年龄__ __一案,需对—— _一案,需对_
检验(鉴定)单位一 进行检验(鉴定),现 进行检验(鉴定),现
送检材料 委托__按下列要 \__> 委托按下列要
求进行检验(鉴定), 求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要求一 号 请将结论送交我院。 号 请将结论送交我院。
检验(鉴定)要求: 检验(鉴定)要求:
批准人
送检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年月日 (院印)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被委托检验
(鉴定)单位
正文。正文依次准确填写下列内容:(1)被委托单位;(2)送检 单位。写明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名称,文书上表述为“本院”;(3)案 由。写明案件性质及犯罪嫌疑人姓名;(4)送检材料名称。送检材料 包括检材和样本材料,应当分别写明材料的具体名称和件数;(5)被 委托鉴定的部门或人员名称;(6)鉴定要求。写明委托进行何种检验 或鉴定,解决何种专门性问题。
尾部。包括:发出文书的年月日及院印。
副本(第二联)的内容
除在首部部分文书名称下增写(副本)二字外,其余各部分内容 均与正本联内容相同。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
首部。除在文书名称下增写(存根)二字外,其余内容与正本联 相同。
正文。包括:(1)案由;(2)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
(3)检验(鉴定)单位;(4)送检材料;(5)检验(鉴定)要求; (6)批准人、送检人、填发人;(7)填发时间。
制作份数、送达和归卷要求
委托检验鉴定书制作一式三联。正本联送达受理委托单位后。由 受理检验鉴定的刑事技术部门,在检验鉴定后,归人鉴定书的副卷存 档;副本联由委托检验鉴定的办案部门存人检验内卷;存根联由制作 部门统一保存备査。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适用委托检验、鉴定书,在制作和送达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委托检验、鉴定书,应当由承办案件的业务部门制作,不能 由刑事技术部门制作。如果需要由J;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技术部门检 验鉴定,仍应由案件承办部门制作委托书。
(2)检验、鉴定要求,必须具体、明确,不能笼统含糊。
检验、鉴定要求,只能要求解决专门性问题,即科学技术问题, 不能提出要求解决法律上的认定问题。
(3)委托检验、鉴定书,应由送检的办事人员直接送达受委托的 刑事技术部门。送检人在送检时,不得提出个人倾向性意见。不得对 检验鉴定结论给予任何暗示。
- 上一篇:(二十三)聘请书--侦查文书
- 下一篇:(二十五)通缉通知书--侦查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