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知立案书--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文书
(二)通知立案书--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通知立案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公安机关不 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
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 立案侦査,向人民检察脘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
关说'明 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 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上述规定即 是人民检察院制作通知立案书的依据。1
通知立案书在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使用。根据刑事诉 讼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也是刑事案件的
侦查 机关,其立案活动也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对国家 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立案监督中,需要通知
其立案的, 也适用本文书。
2.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通知立案书为叙述式文书。内容结构可分为:首部、公安机关说 明不立案理由的时间与文号、应当立案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通知 立案的法律依据与要求事项、尾部六个部分。
首部
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之)文书名称,即“通知立案书”。
文书编号,即“检通立〔〕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 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主送机关名称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时间与文号:
制作本文书在正文一开始,应先写明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出说明不 立案理由通知书的时间和文号,并写出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的文 号和收到时间。语言表述要概括、简练。例如,“本院于1997年2月 16曰以X X X X号文书要求你局说明对刘X X盗窃一案不立
案的理 由,并于1997年2月25日收到你局说明不立案理由的X X X X号文 书。”
应当立案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这一部分是关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原因。应当写明 人民检察院经审査査明的案件事实,指明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刑
法条 文和涉嫌罪名,并指出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在必要 的时候,叙述案件事实时,可以辅以证据予以证明。
通知立案的法律依据和要求事项
法律依据即刑事诉讼法第87条。可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士七条的规定,本院现通知你貝立案”。要
求 事项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期限。一般可表述为 “请你局在X年X月X日以前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副本送达我
院。”
尾部
在本文书尾部要写明制作本文书的日期,并在其上加盖院印。
制作通知立案书应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公安机关,二份报土一级 人民检察院备案,一份附检察卷。
3^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实践中适用通知立案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人民检察院适用本文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应当由检察长 决定;对于疑难、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应当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
员 会讨论决定。
(之)人民检察院在通知立案书中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期限,可根 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是既不能太短,又不宜太长,一般能超过
15 曰。
本文书一经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必 须立案。所以,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
落 实情况予以监督。公安机关接到通知立案书后拒不立案的,如果属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
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如果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发出通知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将案 件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应当立
案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立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 机关立案的,也使用本文书名称,内容结构可参照本文书式样
制作。
4^范例
X X省X县人民检察院
通知立案书
X检X通立〔1997〕16号
X县公安局:
本院于1997年8月16日以X检X通立〔1997〕18号文件要求你 局说明对韩X强奸一案不立案的理由,并于1997年8月25日收到你 局说
明不立案理由的X X X X号文书。本院经审查查明,1997年6月 18曰晚11时许,韩X以送同厂女工郭X X回家为名,追随郭X X至 X X路
口僻静处,对郭进行强行搂抱、接吻。当行至X X厂家属院后 围墙处,韩X将郭X X强行抱住挤压到墙边后,用左手勒住郭的脖 子,
右手解郭的裤带,提出与郭发生性行为。因郭奋力呼喊、反抗, 韩X强奸未遂。由于韩对郭胁迫和强行抠摸长达十分钟,使郭背部、
颈部、阴部等多处受伤。本院认为,韩X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未 遂夂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X X条之规定,构
成强奸罪(未遂〉,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你局说明的不立案理 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之规 定,本院现通知你局对韩X强奸(未遂〉一案立案侦查。请你局在 1997年9月10日以前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副本送达我院。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