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立案文书
(三)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立案文书
1.概念、依据和适用范围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省、州、市级人民 检察院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诉法 明确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査的犯罪以外的其他重大雜罪案件,提 请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存根)
检请受〔〕 案由
号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年龄__
工作单位 住址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 理由
送达单位_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_
填发时间
检
号
人民检察院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副本)
检请受〔〕号
_人民检察院:
我院经_
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_一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我院认 为需要直接受理。
特提请批准 年月日 (院印)
检
号
人民检察院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检请受〔〕 —人民检察院: 我院经—号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_一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我院认 为需要直接受理。 特提请批准
年月日 (院印)
附:案件情况报告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逐级上报省
级人民检察院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新增 加的一种检察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 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査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 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査。对于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 案侦查”。按照该款规定,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外, 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以外的案件,应当制作法律文书,提请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该种文书,就是提请批准直 接受理书。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阶段制作的一种检察法 律文书,其适用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诉法明 确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犯罪以外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2.格式
本文书格式
3.内容结构和制作方法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为三联填充式法律文书。各联的具体格式、 内容如下:
正本(第三联)
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2)文书名 称,即《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3)文书编号,即检请受。 〔〕 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 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以下五项内容:(1)送达机关,即所在地区的省级人 民检察院。(2)案件来源。应写明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的渠道,是在 侦查、办理其他案件时自行发现,或者是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 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直接受理的请求,还 是公安机关由于负责人回避等原因,行使管辖权存在困难,主动要求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等。(3)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及涉嫌罪名。由于提 请批准直接受理书是提请对依法由其他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直接 受理立案侦查,这里的案由只能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 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 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 的犯罪以外的犯罪。(4)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5)提请批准直接受理的请求。即 “我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特提请批准”。
尾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日期;(2)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 的印章;(3)附项,即案件情况报告。案件情况报告应较详细地叙述 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需要直接受理立案侦査的理由,并应附有其他 有关材料,如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的申请,有关的证据等等。
在该联下方,印有“第三联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字样,表 明该联应当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检察院。
副本(第二联)
该联的格式、内容与第三联基本相同,不同的地方只有三处:
(1)该联在文书名称下方标有“(副本)”字样,以示区别;(2)该联 用于制作文书的下级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因此没有“案件情况报 告”这一附项内容;(3)在该联下方,印有“第二联附卷”字样,表 明该联应当由制作文书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存卷备查。
存根(第一联)
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2)文书的名 称,即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3)存根标志,即“(存根)”;(4)文 书编号,与正本相一致。
正文。共包括12项内容,按顺序依次为:(1)案由,即涉嫌罪 名;(2)至(6)项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 龄、工作单位、住址;(7)提请批准直接受理的理由,可简单写明是 立案监督,还是公安机关申请等理由;(8)送达单位,即所在地的省 级人民检察院;(9)批准人;(10)承办人;(11)填发人;(12)填发 时间。
在该联下方,印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明该联应当由制 作部门与其他存根统一保存备査。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1)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作出 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依法由其他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必须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的条件,不得随意扩大本文书的适用范围。特别应注意的 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并非所有的立案监督案件都能通过直接受 理来解决。对于不符合直接受理条件的立案监督案件,应当通过其他 途径妥善解决。
(2)提请批准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是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对 于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尚不能确定的案件,不适用本文 书。
(3)基层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应当逐级上报 所在地区的省级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提请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4)案件情况报告是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 容主要包括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经审查认定的主要犯 罪事实及证据、提请批准直接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项内容,应当 认真制作,与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一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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