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罚款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
(五)罚款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罚款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为被取保 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作担保,但却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予以处罚, 作出罚款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本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制作,该款规定: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 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的罚款决定书适用对象是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规定了两种保证方式,即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 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履行 的义务:第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即监督被保 证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 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第二,发现被保证人可 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 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依法处罚。
人民检察院的罚款决定书用于处罚没有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 被保证人有违反刑诉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 经检察长批准,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应制作《罚款决定书》;对其中 帮助被保证人逃避侦査、审判、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2.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罚款决定书
(存根)
检罚〔 〕号
案由
犯罪嫌疑人
性别_年 龄_
保证人
性别_年 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罚款理由
罚款金额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检
号
人民检察院 罚款决定书
(副本)
检罚〔〕号
保证人_
对犯罪嫌疑人一 进行担保,现因—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五十五条的 规定,决定对保证人_处以罚款
__7Co
年月日 (院印)
检
号
人民检察院 罚款决定书
检罚〔〕号保证人_
对犯罪嫌疑人__ 进行担保,现因—_,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五十五条的 规定,决定对保证人 _处以罚款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交保证人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罚款决定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三联文书的格式中除首部相同 外,其他部分均有不同。其具体各联的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三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即 “检罚〔 〕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 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1)保证人的姓名。(2)所担保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3)决定对保证处以罚款的理由,可填写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具 体情况。(4)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五条规定”。(5)处以罚款的金额。
尾部。包括填发文书的时间;院印。
副本(第二联)的内容除在文书名称下增加(副本)二字外,与 正文相同。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内容除文书名称下增写(存根)二字外,与正本相同。
正文。包括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保证人的姓 名、性别、年龄;保证人的工作单位、住址;决定罚款的原因,指保 证人违反刑诉法第55条规定的;罚款的金额;批准人、承办人、填 发人的姓名以及填发时间。
第一联为存根,在此联表格之下标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 表明此联为存根,由制作单位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为副本,此联由 检察院附卷;第三联为正本,由人民检察院将此联交保证人。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对保证人处以罚款的数额问题,实践中应根据被保证人 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保证人的责任大小及其经济状况来确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违反刑诉法第56条规定的保证人做出罚款 决定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3)本文书以保证人一人为单位,每对一名保证人做出处以罚款 决定时,应制作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