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荡舟手机网
导航

主页 > 应用写作 > 法律文书 > 人民检察院 > > 详细内容

(三)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辩护、代理文书

(三)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辩护、代理文书

  1.概念' 依据及适用范围
  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是入民检察院在侦査直接受理 的案件过程中,批准受委托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 条第2款“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査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 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 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 査机关批准”和第131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査适用 本章规定”的规定制作。
  人民检察皖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案件的侦查阶段和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阶段补充侦査的时候使用。
  人民检察院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的适用对象是受犯罪 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 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 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 师,应当经侦査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批准这样规定,既保护了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又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人民检察院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为四联填充式文书, 其各联的具体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三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0〉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应写全称,如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此项内容可以在印制文书时直 接印上,也可以在制作时填写〉;(^)文书名称,即《批准会见在押 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文书编号,即“检准见〔^ 〕 号”,空白处依次填写制作该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使用该文书 的人民检察院具体部门的简称、使用该文书的年度、文书顺序号。
  正文。包括:0〉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的律师的姓名; ⑵法律根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3〉决定的内容,即“同意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空白处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会见的时间、地点;(苎) 会见时侦査人员是否在场。如果侦査人员在场,则在文书空格上填写 “在场”,反之填写“不在场”。
  尾部。包括制作该文书的日期(年月日)和制作该文书的人民检 察院印章〈加盖于制作日期之上备注。在此联表格之下标注有“第三联送达申请律师”字样,表 明此联由检察机关填发之后依法送交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人民检察院 批准会见在押犯驊 嫌疑人决定书
(存根)
检准见〔〕 案由―

犯罪嫌疑人-
申请人一 性别—与 工作单位-
侦査人员是否在 场
批准人^
批准时间-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一
 人民检察院 批准会见在押犯罪 嫌疑人决定书
 (副本)
 检准见〔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
 第二款的规定,同 意你会见在押犯 罪嫌疑人
 会见时间:一 年—月―日—时 ―分至—时,分。 会见地点:
 会见时,侦査
人员一
年月日
(關)
人民检察院 批准会见在押犯罪 嫌疑人决定书
检准见〔〕号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屆刑亊诉 讼法》第九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同 意你会见在押犯 罪嫌疑人
会见时间:一 年—月―日—时 —分至—时—分。 会见地点:
  会见时,侦査
人员一
年月日 ―(院印〕
人民检察院 批准会见在押犯罪 嫌疑人决定书
检准见〔〕号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九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同 意申请人―会 见在押狍罪嫌疑 人―。
会见时间:一 年—月―日—时 —分至—时—分。 会见地点:
会见时,侦查
人员-
此致 ^看守所
年月日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申请律师第四联送达看守所
 副本(第二联)的内容与正本基本相同,只在首部文书名称之下 标注有“(副本广字样。此外,在此联表格之下标注有“第二联附 卷”字样,表明此联由检察机关填发后留存归卷。
  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第四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其内容与正本首部基本相同,只是文书名称为《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正文。包括:(丨)法律根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九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同意的内容,即“同意申请 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空白处分别填写申请人(即律师) 姓名、犯罪嫌疑人姓名;会见的时间,即“―年—月―日—时― 分至—时—分”;会见地点,一般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场所或 者检察机关;^会见时侦查人员是否在场。
  尾部。包括:(丨)该文书的送达单位,写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 所的名称;〈2〉制作该文书的日期〔年月日〉;制作该文书的人 民检察院的印章〈加盖于制作日期之上乂
 备注。在此联表格之下标注有“第四联送达着守所”字样,表明 此联由检察机关填发后,送达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包括: ^
 首部。其内容与正本的首部基本一致,只在文书名称之下&注有 “(存根广字样。
 正文。包括:(丨)案由,即本案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如“贪 污”,注意后面不加“罪”字〉,如包括多种性质的犯罪,则应一一列 出(如“贪污、受贿”等\⑵犯罪嫌疑人姓名;〔3〉申请律师的 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批准会见原因,应概括写明批准 会见的理由〈包括法律根据〉;^批准会见时间,即“―年—月― 日—时—分至—时—分”;(^)侦査人员是否在场,写“在场”或者 “不在场”;0、批准人签名盖章;〈8〉批准时间〔年月日〉;(^)承 办人、填发人签名盖章;(⑴)填发时间〈年月日:1。
 备注。在此联表格之下标注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明此 联由制作单位统」保存备查。
 4本文书的适用问埋
  在具体适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在侦査阶段,只有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才能按法律规定
会见犯罪嫌疑人,其他任何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及非本案的律 师等)均无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 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
  (之)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事先应将会见时间告 知人民检察院并且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狍罪嫌疑人的委托书、律师执业 证明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人民检察院批准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 罪嫌疑人的,应当制作本文书。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和 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是否决定派员在场,均应当在文书上注明。 文书上注明侦査人员不在场的,受委托的律师凭文书会见在押犯罪嫌 疑人;文书上注明侦查人员在场的,受委托律师还必须由人民检察皖 派员陪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受委托的律师会见、询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侦查人员 可以记录在案。受委托的律师询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内容超越刑事诉 讼法第96条规定的授权范围的,在场的侦査人员有权制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