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批准逮捕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
(十二)批准逮捕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机关提请批准逮 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 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 捕”的规定和第68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 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査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 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 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皖”的规定制作。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用于批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査职能的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 人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做出批准 逮捕决定: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三个方面: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 犯罪行为;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③证据确 实,可以相互印证。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 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之)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 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另外,人民检察院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 疑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批准逮捕:①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 罪的;②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③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成员。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 符合刑诉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应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制作本文 书。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 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存根)
检批捕〔〕号 案由
犯罪嫌疑人一 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
第一联统一保存
检
是否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
住址
送达机关―^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号
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副本)
检批捕〔〕号
你
―年—月
于
日以―
提请批准逮捕书罪嫌疑人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 嫌疑人涉嫌 ―犯罪,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规 定的逮捕条件,决 定批准逮捕犯罪 嫌疑人。 请依法立即执行, 并将执行情况三 曰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
―
第二联附卷
号
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批捕〔〕号
你
—年-以―
于
提请批准逮捕书
罪
嫌疑人 ――,经本院审査认为,该犯罪 嫌疑人涉嫌 犯罪,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规 定的逮捕条件,决 定批准逮捕犯罪 嫌疑人。 请依法立即执行, 并将执行情况三 曰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
(啤曰 第三联安 机关执行
检
号
人民检察院 执行批准逮捕决定书I
(回执)
――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六十八条 的规定,现将我局 执行你院
号批准逮捕决定 书的情况通知如 下:
年月日 (公安局印)
第四联公去机关 执行后退检察院 附卷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批准逮捕决定书为四联填充式文书,各联的格式、填充内容不完全相筒。具体各联的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三联)
首部。(幻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书名称,即《批 准逮捕决定书》;文书编号,即“检批捕〔〕号”;空余地 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丨)送达单位,即提请批准逮捕机关名称。在正文里可简 称你厅或你局。〈2〉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文书的时间、文书编号及犯罪 嫌疑人姓名,即:“你X于X年X月X日以X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 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X X X”。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即“经 本院审查认定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X X X罪”,这里的罪名是指人 民检察院审查认罪名。(勾法律根据。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5〉决定事项。即“决 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X X X。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3曰 内通知本院。”
尾部。包括填发文书的年月日、院印。
副本(第二联)
除在文书名称下增加“副本” 二字外,其他内容与正本相同。
回执(第四联)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执行 批准逮捕决定书》(回执〉,所送达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正文。包括:法律根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6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即“现将我局执行你院 X号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情况通知如下”,执行情况应填写准确、详细。
尾部。包括:填发文书的年月日、公安局印。
存根(第一联)
首部。除在文书名称下增加“存根” 二字外,其他内容与本相同。
其余部分内容如下:(丨)案由;〈2〉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
龄、工作单位;^犯罪嫌疑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勾犯 罪嫌疑人住址;〈5〉送达机关的名称;〈6〉批准人、承办人姓名;
0、填发人及填发时间。
第一联为存根,由人民检察院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为副本,由 人民检察院附卷;第三联为正本,由人民检察院将此文书送达公安机 关执行;第四联为回执,公安机关执行后退检察院附卷。
.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本文书的适用当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首 先查明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之)审查逮捕部门的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 作阅卷笔录,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逮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 察长批准,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 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已作出决定 的案件,发现原决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及时纠正。对已作出的逮捕决 定发现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 行,对已作出的不逮捕决定发现有错误,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撤销原不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 已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苎)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 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对 公安机关不提请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 定,这种情况下不使用本文书,而应制作《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
机关。 ‘
(^)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逮捕的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 件、涉外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