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取证据清单--侦查文书
(二)调取证据清单--侦查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清单是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 证据时所开列的单据。
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清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关于“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的规定制作,人民检察院需要向 与案件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证据,除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 外,在必要时,还应同时制作调取证据清单。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清单为填充式文书。其具体格式及内容如下:
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应写全称);(2) 文书名称,即《调取证据清单》;(3)清单页码及总页数(均用阿拉 伯数字)。
正文。包括:(1)编号,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对所调取证据依次 予以编号;(2)证据名称(应写具体名称,而不是证据的种类名称);
(3)数量,应使用规范的计量单位和标准;(4)备注,写明需要说明的情况,如证据的现状等。
尾部。包括:(1)承办人和提供人签名,如系多人,应逐一签 名,提供者为单位时应加盖单位公章;(2)制作该文书的日期(年月 日)及制作该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印章。
人民检察院 调取证据清单
第页共页
编 号 证据名称 数 量 备 注
承办人: 提供人: 年月日 (院印)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另一份交提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具体适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文书在调取的证据较多时使用,调取证据较少的,可直接 在《调取证据通知书》内写明。
(2)此清单和《调取证据通知书》一起,送交提供证据的单位或 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据后,由承办人员和该单位或者个人 签名盖章,连同《调取证据通知书(回执)》一起,由检察机关保留 存卷。
(3)填写清单时,应每一个证据填记一行。各种类证据应归类集 中填写,每一种类证据之后,应在其下格内画截止线,以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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