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侦查文书
(二十七)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侦查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移送审査不起诉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于直接立案侦 查的刑事案件,侦査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 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需要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 作的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的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 诉的决定。”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侦査终结后, 对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充分保障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全面履 行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査的案件过程中,实 行侦査与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分开的内部相互制约的办案制度。 侦查部门负责立案、侦査,起诉部门负责审査起诉、提起公诉。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自侦案件侦査终结后,侦查部门认为需要 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移送审査不起诉意见书, 报审査起诉部门审查,经审査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制 作不起诉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侦査部门对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情节经 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 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査海诉部门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时, 制作移送审査不起诉意见书。
2.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
检移不诉〔 〕号
一、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写清其身份),工作单位、职
• 务、现住址。前科情况。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立案和被釆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四、提请不起诉意见的理由、法律根据和对犯罪嫌疑人及扣押物 品的处理建议。
五、落款:此致单位。
提出不起诉意见单位(章)日期
六、附:随案移送案件材料、证据;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移送审査不起诉意见书为叙述性文书。内容结构,包括首部、正 文两部分。 ,
首部。主要内容包括:
文书名称,即《移送审査不起诉意见书》。
文书编号,即“检移不诉〔〕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 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主要内容包括: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具体事项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姓 名;(2)性别;(3)年龄;(4)民族;(5)籍贯;(6)文化程度;(7)政治面貌;(8)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写清其身份;(9)工作单 位,即犯罪嫌疑人现在的所在单位名称或被羁押前所在的单位名称; (10)职务,即犯罪嫌疑人行政或法律上的职务;(11)现住址,即犯 罪嫌疑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12)前科情况。主要写明犯罪嫌 疑人此次被立案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受过何种刑事处罚,因何原因受过 刑事处罚。前科情况也包括因违法行为受过的行政处分或处罚。
案由和案件来源,立案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案由。是指案件性质,例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等。(1)案件来源。主要说明案件由举报人举报的,还是纪检、监察 机关移送的,或者是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直接发现的。 要写明此案是何时、由何处而来。(2)立案。主要写清立案的时伺。
(3)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在本 文书中写明何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 取了哪一种强制措施,是拘留、逮捕,还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査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1)案件事实。是侦查部门经过立案侦 査后已经査明的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2)证据。包括经侦査 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 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证据,这些证据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充 分的,而且是经过查证属实的。
提请不起诉意见的理由、法律根据和对犯罪嫌疑人及扣押物品的 处理建议。(1)提请不起诉意见的理由、法律根据。主要写明犯罪嫌 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 处罚。(2)对犯罪嫌疑人及扣押物品的处理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的处 理建议,写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建议对犯 罪嫌疑人给予不起诉处理,并建议制作检察意见书,移送有关主管部 门处理等等;对于被扣押的物品的处理建议,应写明建议提出检察意 见书,移送有关财政部门没收等等。
落款。有三项内容:
(1) “此致审查起诉科(处)”;(2)提出不起方意见单位,加盖 单位印章;(3)本文书制作的时间。
附项。包括两项内容:(1)随案移送材料、证据的名称及份数;⑵ 犯罪嫌疑人现在状况,是否被羁押,羁押在何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取保 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还应写明犯罪嫌疑人的详细住处(居所)。
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制作,随同案卷材料、证据 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文书只能在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使用。
(2)犯罪嫌疑人只有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 情形,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的,才能适用此项文书。
(3)此文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行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 侦诉分开的情况下适用的,由侦查部门制作。
(4)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后,除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外,对需要作出 不起诉决定的,还应制作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并将有关案卷材料 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査,不能以侦査终结报告代替移送审査不起 诉意见书。
(5)制作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引用的法律依据包括刑法条款和 程序法条款。程序法条款可引用有关司法解释。
(6)移送审査不起诉意见书虽然是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制作的,但 此文书的落款只能是侦查部门的名称,不能使用“x x县(市)人民 检察院”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