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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文书

(一)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文书

1.概念、依据和适用范围
指定管辖决定书,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但在地域管辖上有争议或者不明确的犯罪案件,决定指定某一下级人 民检察院管辖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只规定了人民 法院的指定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 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因为对案 件的性质和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对案件应 由哪个人民检察院管辖产生分歧的情况;或者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而造成管辖不明,出现相互推倭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争管辖权 的情况。这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指定管辖的方式,解决管辖不 明确或者有争议的问题,以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指定管辖的问题并 非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才产生的新问题,但过去没有设计专门的管辖 法律文书。这次修订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增设了指定管辖决定书。
指定管辖决定书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两个以上的同 级人民检察院互相争管辖权;二是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互相推 诿,不行使管辖权。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或者是法律已有规定,但 在应由哪一个人民检察院行使管辖权问题上认识不一致,存在争议; 或者是法律规定本身还不够明确。

2.格式 本文书格式:
人民检察院 指定管辖决定书
(存根)
检指辖〔〕号
案由_
犯罪嫌疑人_
性别_年龄_
工作单位_
住址_
送达单位_
指定管辖单位_
批准人_
承办人_
填发人_
填发时间_

r-' >——« 号
人民检察院 指定管辖决定书
检指辖〔〕号
_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_
涉嫌_
一案,经本院审查,指定_人民检察院管辖
年月日 (院印)
检I—1号
人民检察院 指定管辖决定书
检指辖〔〕号 _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_ 涉嫌_
一案,经本院审查,指 定你院管辖。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送达对管辖有 第三联送达被指定管
争议的人民检察院 辖的人民检察院
3.内容、结构和制作方法
指定管辖决定书为三联填充式法律文书,各联的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三联)
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该人民检察院 只能是省、州、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而不可能是基层人民检察院。
(2)文书名称,即指定管辖决定书。(3)文书编号,即检指辖 〔〕 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的简 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1)主送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即被指定行使管辖权 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决定事项,两处空白应依次填写犯罪嫌疑人 的姓名和涉嫌犯罪的性质、罪名。
尾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时间;(2)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 的印章。
本联下方印有“第三联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字样,表 示该联供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之用。
第二联
首部。该联首部与第三联区别在于文书名称不同。该联的文书名 称为指定管辖通知书。
正文。正文的内容与第三联有所不同,主送人民检察院不是被指 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而是其他对管辖有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决定事 项三处空白按顺序应当依次填写1.犯罪嫌疑人的姓名,2.涉嫌犯罪 的性质、罪名,3.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
尾部。该联的尾部与正本联的尾部完全相同。
在该联的下方,印有“第二联送达其他对管辖有争议的人民检察 院”字样,表明该联应当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对管辖 有争议的人民检察院。
存根(第一联)
首部。该联的首部与正本联的首部有两点不同:(1)在文书名称 下方标明“(存根)”字样,以示区别;(2)无主送单位一项,该项内容包括在正文部分。
正文。正文部分共包括12项内容,空白处按顺序应当依次填写:
(1)案由,即涉嫌罪名;(2)至(6)项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7)指定管辖单位;(8) 其他送达单位;(9)批准人;(10)承办人;(11)填发人;(12)填发 时间。
该联下方印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明该联应当由制作部 门与其他存根统一保存备査。
指定管辖决定书以案件为单位,每一起争议案件制作一份。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1)有权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只能是对案件 管辖有争议的几个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例如, 相邻省份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之间的管辖争议,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指定管辖。
(2)所谓指定管辖,是解决案件管辖争议的最终手段,而并不是 唯一的手段。对于所发生的管辖争议,争议各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的 方法解决,只有协商解决有困难的情况下,才需要正式提请共同的上 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3)由于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在认识和理解上存在分歧,争议 涉及的各人民检察院可能都有管辖权,都没有管辖权,或者部分有管 辖权,部分没有管辖权。上级人民检察院在指定管辖时,应当依照刑 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指定一个有管 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该人民检察院一般情况下是争 议各方中的一个人民检察院,但也可以是争议各方以外的对案件有管 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4)如果是三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管辖存在争议,第 二联应复制相应的份数,分别制作后送达对案件管辖存在争议,但又 未被指定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5)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后,如果 未被指定行使管辖权,应当将案件及有关材料、证据及时移送被指定 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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