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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侦查决定书--审查起诉、出庭文书

(二)补充侦查决定书--审查起诉、出庭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补充侦査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査起诉阶段,认为需要补充 侦査,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发现提 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査,经向合议庭建议延期审理并得到同意后 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査所制作的文书。
  人民检察皖补充侦査决定书,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 2款“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査的,可以退回公安机 关补充侦查”和第165条第2项“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 补充侦查”的规定并决定退回公安等机关补充侦査所制作的,具有法 律效力。
  本文书是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和其他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吿人)定罪量刑 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等机关补充侦査的锖形下,才可
适用。本文书在审査起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均可适用。
 补充侦査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接收补充侦査决定书的公安等机 关,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就所提出的补充侦査事项认真进行补充侦 査,并且,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査。本文书的法律效力还表现 在它影响审査起诉期限和案件审判。

  2丨格式 本文书格式: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査决定书
 (存根)
 检补侦〔〕号
案由
犯罪嫌疑人^一 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一 送达机关―
退回补充侦查理由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日期
附:补充侦査事项 (略)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査决定书
(副本)
检补侦〔〕号 你局于―年—月― ―日号文 书移送审査起诉的 ―一案,经本院审 査认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 条第—款(项)的规 定,现将此案退回你 局补充侦査。如你 局对此案作撤案处 理,请通知本院。
此致
年月曰 (院印〉
附:补充侦查事项


人民检察院 补充桢査决定书
检补侦〔〕号 你局于―年—月― ―曰―:号太 书移送审査起诉的 ―一案,经本院审 査认为,一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 条第—款(项)的规 定,现将此案退回你 局补充侦査。如你 局对此案作撤案处 理,请通知本院。
此致
年月日 (院印〉
附:补充侦査事项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移送 审查起诉的机关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充侦查决定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三联的格式、填充内容不完 全相同。各联具体的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三联)的内容: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补充侦 査决定书》;文书的编号,即“检补侦〔 〕号”,空余地方 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公安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的制作时间、文书编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犯罪性质,即“你局于 年月日―号 文书移送审查起诉的—一案”;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即“经本 院审査认为,―”;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条—款(项)的规定;”作出退回公安等机关补 充侦察的决定,即“现将此案退回你局补充侦査”;对补充侦査机关 如撤案处理应事先通知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即“如你局对此寒作撤案 处理,请事先通知本院”;对接收本文书正本联的补充侦査机关的称 谓,即“此致”。
  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院印。
 备注。在本文书正本联表格内左下角也标有“附:补充侦查事 项”,表明在制作本文书时,后面还应另外书面说明要求公安等机关 补充侦查的具体事项一起附上;另外,在本文书正本联表格下方标有 “第三联送达移送审査起诉的机关”,表明本文书正本联及随联一起附 上的要求补充侦査事项的情况说明是送给移送审査应诉的公安等机关 的。
  副本(第二联)的内容:
  与正本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 “副本” 二字。
  在此联表格内左下角也标有“附:补充侦査事项”,表明在本文 书副本联后面也应另外附上一份要求补充侦查事项的书面说明;另 外,在此联表格下方标有“第二联附卷”,表明此联及后面所附的要
求补充侦查事项的书面说明一同归入检察内卷。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 、
  首部。内容与正本首部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 “存裉” 二字。
 正文。内容包括案由,即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姓 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送达机关名称,即接收补充侦查 决定书的公安等机关的名称;退回补充侦查理由,包括犯罪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有遗漏罪行,存在有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等可 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情形,具体内容应与正 本、副本退回补充侦查理由一致;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的姓名及 文书填发日期。
  备注。在此联表格内左下角标有“附:补充侦查事项(略广,表 明按理说,在此联后面也应附上一份关于要求补充侦查亊项的书面说 明,只是副本联后面已经附上了并归入检察内卷备查,所以存根联为 存根,由制作单位统一保存备查。
  本文书以案件为制作单位,根据刑诉法第140条第3款“补充侦 查以二次为限”的规定,每个案件至多可以制作两份补充侦査决定 书。

  1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要掌握本文书的适用对象。如果在审査起诉阶段或法庭审理 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不是犯罪事实不清楚,而只是尚有个别 证据需要查证,没有完全达到庭审的要求,但案件事实已经査淸,没 有必要补充侦查的,就不能适用补充侦査决定书,只能适用要求提供 证据材料通知书。只有对那些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 罪行和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童 刑,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等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时,才可适用补 充侦查决定书。
  ^送达本文书正本时,要着重说明要求补充侦查的理由和事 项,并告诉原侦査机关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以及若作撤案处理,应事 先通知人民检察院。
    及时将本文书副本归卷。退回公安等机关补充侦査是一个重 要的刑事诉讼环节,它不仅导致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限的重新计 算,而且在诉讼程序上会产生重要的法律后果,补充侦査的结果可能 使案件归于诉讼终结。所以,为使案件卷宗真实全面科学地反映案件 诉讼过程的全貌;应将本文书副本联及时归人检察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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