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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逮捕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

(十四〕逮捕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过程 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逮捕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和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制 作。刑诉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诉法 第60条规定的情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 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诉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 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 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 捕。根据这些规定制作的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重要的刑事诉讼 法律文书之一。
  逮捕决定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 疑人的情形,和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时,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 疑人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捕,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逮捕决定的情形。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

人民检察院 执行逮捕决定书
检捕〔〕号
犯罪嫌疑人 涉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六 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三十二条的规定,本 院决定予以逮捕,请 知局依法执行。 年月曰 (院印〉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逮捕决定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三联的内容各不相同。
  正本(第二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逮捕决 定书》;文书编号,即“检捕〔〕号”,空余部分依法填写人 民检察院的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年度、序号。
  正文。包括:(丨)犯罪嫌疑人姓名和涉嫌的罪名。⑵决定逮捕 的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2条或第60 条第1款的规定。刑诉法第60条第1款是关于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 批准、决定逮捕权的规定,第132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 逮捕决定书
检捕〔〕号 犯罪嫌疑人一 涉嫌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的 规定,本院决定予 以逮捕。
年月日 (院印〉
     人民检察院  
     逮捕决定书  
      (存根)  
      检捕〔〕 号
案由          
犯罪嫌疑人       
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        
   是否人大代表、 政
协委员         
住址          
送达机关        
批准人一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0
    ^1
@单务 I作职
獄工及 姓名籍贯现住址

姓单
属作 家工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决定逮捕权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该犯罪嫌疑 人既要符合刑诉讼第60要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人民检察院又要依 职权作出逮捕决定。所以法律依据为第132条或第60条第1款。^ 决定事项,即本院决定予以逮捕。
  尾部。包括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和院印。
  执行逮捕通知书(第三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0〉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书名称, 即《执行逮捕通知书》;文书编号;(勾送达机关,填写执行逮 捕的公安机关名称。 、
  正文。包括:0〉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罪名;〈2〉制作文书 的法律依据,即刑诉法第132条或第60条第1款的规定;0〉决定事 项及要求,即“本院决定予以逮捕,请你局依法执行”。
 尾部。包括:0〉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和院印;⑵附项,即犯罪 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 贯、工作单位及职务、现住址、家属姓名及工作单位。因为决定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或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査、或虽由公安机关立案,但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不太 了解,文书上填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便于公安机关执行。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0〉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书名称, 即《逮捕决定书》,文书名称下有“(存根厂字样;〈3〉文书编号。
  正文。包括案由;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犯 罪嫌疑人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嫌疑人的住址;送达机关; 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时间。
  各联用途:
  第一联为逮捕决定书的存根,由制作部门统一保存;第二联为逮 捕决定书,由人民检察院存人侦査卷;第三联为执行逮捕通知书,送 达公安机关执行。

  1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逮捕条件,对符合刑诉法第60条 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才能决定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应当注意逮捕决定书的制作部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办理 直接立案侦査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査部门填写逮捕 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査逮捕部门审 查。审查逮捕部门对符合刑诉法第60条第1款的犯罪嫌疑人要报经检 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逮捕决定,然后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 送交侦査部门。逮捕决定书由侦查部门存人侦査卷,执行逮捕通知书 由侦查部门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对应当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 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 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制作逮捕决定书,通知公安机关执 行。但是这类案件不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所以没必要引用 刑诉法第132条的规定,而是直接引用刑诉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 这种情况下,应当划去文书中的“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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