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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审查起诉、出庭文书

(一)要求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审查起诉、出庭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要求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时,要求公 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 检察院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时所制作的文 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鲞起诉 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所必需的证据材料。根据我国刑事诉 讼法第157条和第16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庭审活动中担负着举 证质证的任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指控犯罪的实际需要,荽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我国刑事诉 讼法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 所必需的证据枋料。因此,人民检察院无论在庭审前的审査起诉阶段 还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都可以根据指控证实犯罪的实际需婪,要求 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要求提供证据 材料通知书就是人民裣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这种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证据材料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要求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只有在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阶段或在法 庭审理过程中才可以适用。适用本文书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 据材料,是针对那些事实色经査淸,只是存在个别证据需要査实或者 补充,不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査的案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方 可适用要求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婦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 的证据材料。这里所谓“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并不是补 充侦查。如果不只是个别证据需要査证,而是犯罪事实尚未査淸,就 不能适用要求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若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 可以视具体情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査或者自行侦査,若在法庭审判 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项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査。

 ’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要求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三联的格式、填充 内容不尽相同。各联的具体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如下:
  正本(第三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要求提 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文书的编号,即“检提证〔 〕号”, 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人民检察院    要求提供证播材料 
    通知 书 
  (存根)   
检提证〔   〕号
案由       
犯罪嫌疑人    
性别---年 龄-
工作单位     
住址       
送达单位     
需要补充提供的证 
据材料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日期     
人民栓察貌 要求提供证攝材料
壜知书
(副宇)
检提证〔〕号
厂: ;4
你一移送审查起 诉的犯罪嫌疑人 ―—案,经本院审 査,需要补充证振材 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荆事诉讼法》 第一百0十条第一 款的规定,请补充提 供以下证据材料:
此致
年月日 (院印〉
 人民检察院… 要求提供证据-料 通知书
检提证1;号
你―移送审査起 诉的犯罪嫌疑人 ^一—案”烃本院,审 査,霱睪补充证据材 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亊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丄 款的规定,请补充提 供以下证据材料:
此致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送公安机关
 正文。包括(丨)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名 称;^被移送审査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的犯罪性质,即 “你一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一案”;人民检察 院审査后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情况,即“经本院审査,需要补充 证据材料”;要求提供证据材料的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补充提供证据 材料的范围,即“请补充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接收本文书的公安机关等名称,即“此致^’。
  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院印。
  备注。在此联表格下方标明“第三联送达公安机关”,表示此联 是送达移送审査起诉的公安机关的,它表明本文书是人民检察院要求 移送审査起诉的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材料的法律凭证。
  副本(第二联)的内容:
  首部。其内容与正本首部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 “副本” 二字。
  正文。其内容与正本正文内容完全相同。
  尾部。其内容与正本尾部内容也完全相同。
  备注。在此联表格之下标有“第二联附卷”字样,表示此联附检 察内容卷。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
  首部。其内容与正本首部内容基本相同,只增加“存根” 二字。
 正文。其内容与正本不一样。包括案由,即属于何种性质的犯 罪;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本文书送达 的公安机关名称,即“送达单位”;需要补充提供的证据材 料,即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庭审判的需要,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供的个 别证据材料,其内容应与正本、副本中所要求补充提供的证据材料一 致;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的姓名以及填发日期。
  备注。在此联表格之下标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示此联 为存根,由制作单位统一保存备査。
  本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査起诉阶段或法庭审判阶段,根据案件 审理的需要,就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中个别证据不清而适用的,要求公 安机关补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所以,本文书是以案件为制作单位 的。

  1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适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在审查起诉阶段,只有当犯罪事实清楚,只是个别证据材料 尚不清楚时,才能使用本文书。由承办人将本文书正本送交被要求提 供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相应地公安机关应按要求补充提供有关证 据。此后,若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只是个别证据不清楚,而是 涉及到犯罪事实不清楚,并且需要补充侦査的,就应按照刑诉法第 140条第2款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査或自行侦查。
  (^)在法庭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若发现只是个别证据尚不清 楚,但犯罪事实清楚,不需要建议补充侦査的,也可适用本文书,由 提起公诉的承办人将本文书送交被要求提供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但 是,在庭审过程中,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只是个别 证据不清楚,而是犯罪事实不清楚,需要补充侦査的,应按刑诉法第 165条第2项规定,向合议庭提出建议,要求延期审理,在1个月内 完成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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