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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复查决定书--审查起诉、出庭文书

(十)复查决定书--审查起诉、出庭文书

  1.概念、依据及运用范围
  复査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复査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作出决定予以答复时,所制作的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4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害 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决定书后的7日以内审诉的,应当依法受 理、复査并作出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于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 定,在收到决定书后的7日以内申诉的,也应当依法受理、复查并作 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复査决定书实际上在两种情况下适用,一是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 不服,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时,经过复查后适用;二是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 时,经过复査后适用。尽管复査决定书的名称相同,针对的问題都是 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因提出申诉的主体不同,则复查决定的内容、受 理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机关、终止诉讼的效力不尽相同。被害人提出申 诉的,则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作出复查决 定,而且这个决定作出后,并不完全终止诉讼的进行,被害人还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一旦决定受理,则诉讼就将继续进行;如 果是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除了只能对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外,只能向作出不起 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的复査决定具有终止诉讼的效
力。

  2.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复査决定书为叙述式文书。其具体内容结构如下: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复 査决定书》;文书的编号,即“检复〔〕号”,空余地方依次 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之)案件来源。主要写明人民检察院根据什么原因提起复査,可 以写“X X X不服本院(或X X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申诉来院
  (幻本院^'所申诉的问题复査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部分主要 写明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査后肯定或否定其申诉所认定的事实 和证据。
  (^)复查论、理由和法律依据。这部应当写复査结论及其理由和 法律依据。这主要应当根据复査结论的具体内容,来决定其依据的理 由和法律根据。如果是被害人申诉,人民检察院复査后认为申诉理由 成立的话,就应当写明这方面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
  ^决定事项。这部分写明是维持原不起诉决定,还是撤销不起 诉决定的内容。
  (^)尾部。在决定事项下另起二行顶格写上“特此告知”;在 “复查决定书”的右下方,写明检察员X X X,在相对应的下一行写 明年月日,然后加盖院印。

  3^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本文书在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被害人提出申诉的,复査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 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査作出起诉决定的,应 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并将复査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之)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 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在申诉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 民检察院作出复査决定的,复査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同时抄 送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和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 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由刑事检察部门提起公 诉。
  〔3〉人民检察院受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申 诉期限是自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趄过 上述期限的,不适用本文书,而适用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或刑 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勾被害人有权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对人民检察 院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范例
X X省X X市人民检察院
复查决定书
X检刑复〔1997〕1号
  申诉人〈原不起诉决定被害人;!:赵X X,男,34岁,住X X市 X X区X X路10号。
  申诉人赵X X不服X X市X X区人民检察院1997年2月1日以X 检刑不诉〔1997〕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被不起诉人钱X X作出的不起 诉决定,于199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诉。赵X X申诉称:钱X X伤害 其身体应属重伤,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条件。要求撤销X X市X,区人民检察院对钱X X的不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本院复士查明:
  被不起诉人钱X X与被害人赵X X系邻里关系,因琐事于1的6 年12月9日上午9时许,在钱XX家门前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被不 起诉人在互殴中从地上拣起一根木棒对赵X X的头部打去,造成赵X X头部局部血肿。赵X X被击倒在地后,其他邻居上来扶赵X X去医 院治疗。被不起诉人钱X X也一起到医院,并为赵X X挂号、支付医 药费。经法医鉴定,赵X X为轻伤。申诉人对其伤情鉴定提出异议 后,我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在XX省人民政府 指定的医院对申诉人赵X X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仍为轻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X X在互殴中将申诉人赵X X造成轻 伤,事后又积极帮助挂号、支付医疗费,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 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 罚。X X市X X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之规定, 对钱X X作出不起诉决定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本院决定:驳回申诉人赵XX 的申诉,维持X X市X X区人民检察院对钱X X的不起诉决定。申诉 人如果不服本复查决定,可以向X X市X X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告知。 ~
检察员:翁X X 1997年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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