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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糾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文书

(七)糾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 规定在对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监督中,发现监狱管理机关等有关机 关批准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不当而提出书面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 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 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 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上述规定,即是人民检察院制作纠正 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的根据。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适用于纠正有关机关不当批准暂 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文书适用于以下三种 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发现未被羁押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暂 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二是公 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时,监狱在将罪犯收押前,应当对交付执行的 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可以暂不收 监,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三是在刑罚执行过程 中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材料和意 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的主 管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因此,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 关包括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和主 管看守所、拘役所的公安机关。对上述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不当
的,人民检察院均应适用本文书予以纠正。
2.格式 本文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 执行意见书
(存根) 检纠执〔〕号
案由一 犯罪姓名
性别一^年龄一 原判刑罚―

暂予监外执行理由.
纠正理由-送达单位—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人民检察院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 执行意见书
(副本) 检纪执〔〕号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 定,本院对―报经 你单位批准的对罪犯 ―^暂予监外执行 的决定进行了审査。 经审査认为,因 亀对该犯 暂予监外执行不当, 请予纠正。
此致
年月日 (院印〉

  人民检察院「 纠正不当暂予逍外 执行童见书
检纪执〔〕号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亊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 定,本院对一报经 你单位批准的对罪犯 暂予监外执行 的决定进行了审査。 经审査认为,因 ―,对该犯 暂予监外执行不当, 请予纠正。
此致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批准暂予
                         监外执行的机关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三联文书中正 本和副本的格式相同,存根的格式与正本的格式不同。现将其内容分 述如下:
 正本(第三联)和副本(第二联)的格式均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纠正暂 予监外执行不当意见书,第二联文书名称下面加副本广字样;文 书编号,即“检纠执〔〕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 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
规定”。
  (之)原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情况,包括:报请批准暂予监外 执行的机关,即监狱、看守所等,要填明报请机关的全称;批准的机 关,简称为“你单位”;罪犯姓名。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结果。这一部分是认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不当的事实理由。要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填写,语言要简练、准确。
  (勾结论和纠正意见,即“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不当,请予纠正。”
  尾部。包括:以“此致”字样指引出送达机关;送达机关,即作 出不当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机关,要写明全称;制作本文书的年 月日;在年月日上加盖院印。
  存根(第一联)
  首部除文书名称下增加了 “(存根字样外,与正本内容相同。 其余部分的内容如下:
    案由,即罪犯被判处的罪名。
  (之)罪犯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原判刑罚。
    原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情况,包括:暂予监外执行的理 由、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
  (勾纠正理由,即人民检察院认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 理由。
  ^ ‘送达单位,即作出不当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机关。
  (^)批准、承办、填写情况,包括:批准人的职务、姓名,承办 人、填写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填写时间。
 制作各联文书时,应按照格式规定的要求,在格式的空白处填写 相应的内容。
 本文书为三联式。第一联为存根,由制作部门统一保存备査;第 二联为副本,由人民检察院附卷;第三联为正本,送达批准暂予监外 执行的机关。
  4丨本文书的适用问題
  实践中适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人民检察院接到有关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后,应当 迅速进行审査。为了了解情况,承办人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 员调査,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资料。
  (之)向批准机关发出纠正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意见书,应当由检察 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适用本文书时,应当自接到有关机关批准暂予监 外执行的决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制作的本文书送交批准暂予 监外执行的机关。
 (勾人民检察院向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送交本文书以后,应 当监督其是否立即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其重新 核査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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