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案、控告、举报笔录--笔录类文书
(一)报案、控告、举报笔录--笔录类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报案、控告、举报笔录,是人民检察院在接受公民或者单位代表 人口头(包括电话)报案、控告、举报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时, 对报案、控告、举报情况所制作的客观的文字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舉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
法院 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第85条规定:“报案、控告
、举报可以 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0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 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
报人签名或者盖 章。”报案、控告、举报笔录,便是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时记载 报案、控告、举报情况的文字记录凭据。
报案、控告、举报笔录,是公民或者单位主动控告、举报犯罪事 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凭据。报案、控告、检举笔录,癘于刑
事诉 讼证据中“证人证言”的一种形式;如果控告人即被害人的,则属于 “被害人陈述”的一种形式。
报案、控告、检举笔录,是人民检察院审査决定是否立案侦査的 重要依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经查实确系诬告
陷害的,也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书面凭据;属错告或举报失实的,则 是认定错告或举报失实的依据之一。
2’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报案、控告、举报笔录
时间:―报案、控告、举报事由:―
地点:―记录人:一^;
报案、控告或举报人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职务:―1 现在住址:^
报案、控告、举报内容:―
第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报案、控告、举报笔录为笔录类文书。其内容结构,可分首部、 笔录特定项目、报案、控告或举报情况、尾部四个部分组成。
首部: ‘
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和文书名称即“报案、控告、举
报笔录”。
笔录特定项目: 、
包括记录程式性事项和报案、控告、举报人基本情况。记录程式
事项。
记录程式事项,依次记明下列事项:
时间。记载接受报案、控吿、举报的年、月、日和接谈的开 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1 地点。记载接谈的具体地点和场所。如果是电话报案、控
告、举报的,除记明受话地点外,同时,还应记明发话地点。
报案、控告、举报事由。记明报案、控告或举报的案件性 质。.
(勾记录人。写明法律职务和姓名。
报案、控告、举报人基本情况。
报案、控告、举报人基本情况,依次准确记清楚其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籍贯、政治面目、所在单位、职务、电话
号码和现住址 等。
报案、控告、举报人基本情况,记录应当准确、具体、淸楚,以 便此后向其查询有关情况,通知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等。
匿名控告或举 报的,则记明“匿名”。
报案、控告、举报内容:
是本笔录的主体内容,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如实记录。记录的 内容包括:⑴告知事项;⑵报案、控告、举报内容;〈3
〉责任表 态和请求事项。
告知事项。
检察人员告知报案、控告、举报人的有关法律、政策、应当概括~ 记清具体内容。告知,是检察人员的法定职责,直接关
系到报案、控 告、举报人是否能正确依法行使权利,如实反映情况和懂得依法应当 承担的义务。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85条
中规定,告知报案、
控告、举报的有关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的刑事政策等内容。笔录中应 记明具体告知的内容,但文字可概括。告知事项,不可不记;
也不可 过于笼统。
报案、控告、举报内容。
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是本笔录的重点,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0〉被报案、控告、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报案、控告、举报 人的关系。
被报案、控告、举报人基本情况,应当记淸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目、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等。
报案、控告、举报人与被报案、控告、被举报人间的关系,例 如,是领导与被领导、同事、业务往来、亲朋、邻居、或是素不相
识,及相互间的利害关系等。记清相互关系,便于了解双方的利害关 系,了解其知情原因和知情程度,以便分析、鉴别、判断报案
、控 告、举报内容的可靠程度。
报案、控告、举报的具体内容。应当记清楚每一事实或事件 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经过、动机和目的、手段、结果及
其 因果关系等。凡陈述清楚的,应当具体记录清楚;凡未陈述清楚的, 可在问清后再记。
当场提供证据或证人情况。当场提供的物证、书证,应当载 明物证、书证的名称、数量;提供其他证人或知情的,应将证人和
知情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等以及其知情原因和知 情程度,凡陈述淸楚的,应当记录清楚。
对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记录要真实、客观、不失原意,尽 可能地记录原话;对具体事实、情节应尽可能地全面、详细记录
。
报案、控告、举报人的知情原因,应当注意记载清楚,例如, “我是经手人”、“我参加查账的”、“我是在场人”、“我是听X
X讲的” 等。
报案、控"&、举报人对事实的知情程度,要根据其陈述的原话, 准确记录,例如:“我看得很淸楚”、“听得很清楚”、“记得
很淸楚” 等,这都是确定性的;这类关键性的用语,对分析、鉴别控告、举报 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勾责任表态及其请求事项。
对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报案、控告、举报人的责任性表 态,应当记录清楚,例如:“事实如有出入,我负法律责任”。
报案、控告、举报人的请求事项,如请求对被控告、举报人如何 处罚以及采取紧急措施,请求在侦查期间为其保密等,应一一记
载淸 楚。
尾部:
首先由记录人编写笔录页码,然后核对笔录,最后履行签署手续。
核对笔录时,凡记录有错误或有遗漏的,应予补正;记录虽无 错,但报案、控告、举报人要求补充或修正原笔录的,应当允许。记
录中凡有涂改或添加处,应由报案、控告、举报人捺指印。
笔录核正后,由报案、控告、举报人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 〈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相符。”然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包括
指 印\
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检察人员和记录人,也应在笔录上分别 签名或者盖章,并具明日期。
报案、控告、举报笔录原则上以案件制作为单位,每接受一名报 案、控告、举报人的控告或举报制作一份,原件立案后归入检察
正 卷,作证据使用;不立案而需转有关单位处理的,转有关单位,并应 复制一份,存人检察内卷,以备査考。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报案、控告、举报人要求在侦査期内为其保密的,在笔录中应当载明。
报案、控告、举报人反映被控告、被举报人有毁灭或转移证 据的事实或可能的、有串供事实或可能时、有转移赃款、赃物事实或
可能的、有自杀、逃跑可能的,都应当具体记录清楚。
对二人以上共同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当分别接谈,分别 制作笔录;对群体性控告、举报,可由其代表人物单独控告、举报,
并制作一份笔录,同时,注明其他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 等,其他人有补充的,应另行制作笔录。
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将笔录和其他 报案、控告、举报材料,连同填写的《移送案件通知书》一并移送主
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但控告、举报材料不得移送控告、举报 人所在单位,尤应防止落人被控告、举报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