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待来访笔录--笔录类文书
(二)接待来访笔录--笔录类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接待来访笔录,是指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接待公民 来访,记载来访公民口头的控告、报案、举报、自首或申诉时所
制作 的文字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4条、 第84条、第85条、第145条、第146条、第203条等规定,公民在向
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自首或申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 检察院对来访公民的口头的控告、举报、自首或申诉,凡反映
的重要 案情而又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接待人员都应制作接待来访笔录。
接待来访笔录,是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决定是否应立案侦查或者复 查案件的重要依据,有的经査证属实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时间
接待人― 来访人― 性别^ 工作单位-现在隹址-案 由-内 容一
人民检察院
接待来访笔录
地点―^―
第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接待来访笔录为笔录类文书,其内容结构,由首部、笔录特定项 目、来访接谈内容和尾部四部分组成。
首部:
首部内容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和文书名称即“接待来 访笔录”两部分。
笔录特定项目:
笔录特定项目内容,记载接待来访和记录的程式性事项。
接待的时间和地点。填明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
接待人和记录人。分别填明法律职务和姓名。
来访人基本情况。依次分别填明来访人的姓名、性别、年 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职业〉和住址。
(勾案由。填明来访事由,包括来访性质、案件性质和来访要求 等。如控告或举报谁犯何罪,自首贪污、受贿,对某判决不服申
诉要 求如何处理等。
来访接谈内容:
来访接谈内容为接待来访笔录的主体。包括接待人的告知事项、 来访人的陈述内容和来访人的责任表态等。
⑴告知事项。
接待人员向来访人告知有关法律政策事项,应当概括地记明具体 内容。如向控告人、检举人告知其权利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
,告 知自首人有关自首的刑事政策等内容,应当概括记明。
向来访人告知有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和有关的刑事政策,对保 障来访人的诉讼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对来访人能按照法定的权
利、 义务正确陈述来访内容等,均有一定作用。
(之)来访人陈述内容。
来访人陈述的内容,应当客观地将其陈述的案情内容具体地记录清楚。
控告或举报的,被控告人或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事实具体 情节及其依据,均应具体记录清楚。被控告人或被举报人的基本
情 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和住址以及过去受过何种处理等情况,应在尽可能地问明后
记录清 楚。案件情节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结果 以及因果关系等,均应一一问明后记录清楚。另外,来
访人与被控 告、举报对象是何关系,如何知情的以及知情的程度,尚有谁还知 情,有无其他证据等,均应具体地记录清楚。若陈述
不淸的,应在问 明后再记录。
自首的,除应具体地记淸楚其自首的犯罪事实外,还应问清楚是 否已全部供述;有无同案人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有检举、
揭发 其他犯罪分子或提供其他犯罪线索与证据,涉及经济的犯罪,应将赃 款赃物的名称、数量等记录清楚;若携物携款自首的除应
开列清单 外,还应在笔录上一一载明。
申诉的,应将申诉请求,申诉案件事实和申诉理由,分别记录清楚。原案处理情况应具体记录清楚。若巳经上诉或申诉并已处理的, 应将原上诉或申诉理由与处理情况分别记录淸楚。来访人带有原处理 文书的,记明原处理时间、处理机关、文书编号和处理结果。
尾部:
接待来访笔录,应交来访人核对;补充、修改处,应由其捺印。 核对后,由来访人具明“本笔录我已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
我讲 的一样”,并由来访人签名,具明年月曰。
最后由接待人和记录人分别签名。
接待来访笔录制作一份。来访控告、举报或自首的,人民检察院 决定立案的,由立案部门归入侦查卷;不立案的,如转有关部门
处理 的,可将来访时带来的书面材料转有关部门,笔录则由控告申诉检察 部门存査。申诉的,如由人民检察院复査申诉的,由承办
申诉复査部 门归入申诉卷;由其他机关复查申诉的,可转其他承办复查的机关; 不再复査也不转其他机关的,仍由控告申诉检察部
门查存。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笔录内容必须符合来访人陈述内容的原意,即或认为陈述内 容不客观,也应当如实记录。
(^)控告、举报人如不愿公开其姓名,笔录上应当予以载明,并 应为其保密。
来访人如带有书面材料或带有其他的书证、物证的,或者自 首人携款、携物自首的,应当在笔录上一一载明,并应注明名称和数
近亲属陪同自首的,笔录上应记明陪同人姓名及与自首人的关系。
(丘)多人共同来访的,应当分别接谈分别制作笔录;如果与所派 代表谈话的,除制作笔录外,还应载明共同来访人姓名、所在
单位、 职业(职务〉和住址等情况以及总人数。
如来访人有过激行为或采用特殊形式来访的,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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