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拘留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
(九)拘留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拘留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定 情况,依钱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制 作,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 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 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需要拘留犯 罪嫌疑人情况。根据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需要,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 关决定拘留权。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的适用对象是具有刑诉法第61 条第4项、第5项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即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 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
2.格式
本文格式(见下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拘留决定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三联的格式、填充内容均有所不 同。具体各联的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三联。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 号,即“检拘〔 〕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 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拘留决定书 拘留决定书 拘留决定书
(存根) (副本)
检拘〔〕号 检 拘〔〕号 检 拘〔〕号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 .
案由 性别——,生于— 性别——,生于__
犯罪嫌疑人 检 —年—月—日, 检 —年——月—日,
性别年龄 居住在 居住在
工作单位 .因涉 .因涉
是否人大代表、政协 嫌 嫌
委员 .根据 .根据
住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拘留原因 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批准人 十二条的规定,本院 十二条的规定,本院
承办人 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填发人 请即执行。 请即执行。
填发时间 此致 此致
年月日 年月日
(院印)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正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涉嫌 罪名;法律根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事项,即“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请即执行。”
尾部。包括:此致执行机关名称、填发文书年月日、院印。
副本(第二联)
首部。内容除文书名称增加“副本” 二字外,与正本首部内容相同。
正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案由;法律 根据;决定事项。与正本正文完全相同。
尾部。包括:填发文书的年月日、院印。
存根(第一联)
首部。其内容除在收文名称下增写“存根” 二字外与正本内容相同。
正本。包括:(1)案由;(2)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工 作单位,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址;(3)拘留原因;(4)批 准人、承办人姓名;(5)填发人姓名及填发时间。
第一联为存根,由制作单位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为副本,由人 民检察院附卷;第三联为正本,即《拘留决定书》,此联表格之下有 “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字样,表明由人民检察院将此文书送达公安机 关执行。
4.本文书的适用范围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 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2)为了防止错误拘留,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 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 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 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0日,特殊情况 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
(4)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拘留措施,羁押超过法定期 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 认真审査。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 施的意见,由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査,未超过法 定期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