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侦查文书
(十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侦查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是人民检察院在勘验、搜查中依法扣押可以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当场 开列的单据。
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 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 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和 第115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 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见证人和持 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査”的规定制 作,具有专门性和强制性。
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 的侦查阶段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过程中,在勘验、搜 查中发现需要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
人民检察院扣押文件、物品清单适用的对象包括一切可以证明犯 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但是与案件无 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为填充式文书。其内容包括:首 部、正文、尾部和备注四个部分。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即,“X X X人民检 察院”;文书的名称,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本清单是第X页, 共X页。
正文。包括:扣押物品的编号(顺序号);被扣押物品文件的名 称;数量;单位(即计量单位);特征及备注。
此部分在制作时要求,将扣押的物品逐项详细填写,每件被扣押 物品都应有与其相对应的编号;各项被扣押物品填写完毕后,应在其 下格内标明截止符号,以示结束。
人民检察院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第页共页
编号 物品、文件名称 数量 单位 特征 备注
扣押人: 见证人: 原物品文件持有人: 年月日 (院印)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保管人,另份附卷备査。
尾部。其内容包括:扣押人、见证人及原物品、文件保管人的签 名或盖章;扣押的年、月、日及执行扣押的人民检察院院印。
备注。在清单表格下标有“本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保管人,另份附卷备查”字样,表明此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制作时需一式二 份,一份由制作文书的检察机关存卷;另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文件 的持有人保存。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执行扣押物品时,对与本案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在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情 况下,可以先行扣押,在査明与案件无关后,应当在三日以内退回。
(2)对被扣押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 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应在扣押物品清单中具体注 明,以免以后产生纠葛。
(3)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件、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他不 易辩别真假的贵重物品,应当及时鉴定。
(4)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 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 在清单上注明:“该物品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 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扣押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 者盖章后,一份交给物品保管人,另一份连同照片附卷备查。
(5)如果物品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扣押物品清单 上记明。
(6)对于被扣押的物品、文件等,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 用、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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