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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搜查证--侦查文书

(十)搜查证--侦查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搜查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搜查的证明文书。
人民检察院搜查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进行搜 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和第131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 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的规定制作,具有专门性和法定性。
人民检察院 
搜 查证
(存根) 
 检搜〔〕号
案由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搜查范围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人民检察院 搜查证
检搜〔〕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兹派本院工作人员___等_________
人持此证对居住在__的__的
_进行搜查。
检察长 年月日 (院印)
本证已于年月日向我宣布。
被捜査(家属)_
宣 告 人_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人民检察院搜查证,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阶段和人 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时候,需要搜查的,都可以使用。
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适用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犯罪证 据的人。适用范围包括人身、物品、住所或者办公地点等有关的地 方。
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具有强制力。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对搜查证 上所载明的搜査对象,人民检察院都可以进行搜查,任何人或单位不 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搜查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能 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上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搜查证为两联填充式文书,两联的格式、填充内容不完全相同。 其具体各联的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二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搜查 证》;文书的编号,即“检搜〔〕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 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09条、第110条的规定”;搜查任务,空白的顺序逐项为(1)搜 查人姓名;(2)参加搜査的人数;(3)被搜查人住处;(4)被搜查人 (单位)姓名;(5)搜查的范围与对象。
尾部。包括批准执行搜查任务的检察长的签名;院印;填发文书 的时间;向被搜查人(家属或见证人)宣布的时间;被搜查人(家属 或见证人)的签字;及宣告人的签字。
在此联表格下方标明“第二联附卷”,表示此联由派出执行搜查 任务的工作人员携带,向被搜查人或者家属宣布并由其签字后,当即收回归卷。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其内容与正本首部内容相同,只增加“存根” 二字。
正文。包括案由,即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现住址;搜査范围,包括被搜査人和被搜查 的场所、对象;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的姓名以及填发时间。
在此联表格之下标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示此联为存 根,由制作单位统一保存备查。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搜査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并有司法警察参加。必 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有关单位 协助进行。
(2)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 人在场。
(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将搜 查证的内容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或者其他见证人宣读,并对被搜查 人或者其家属说明阻碍搜査、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然后由被搜 查人或者其家属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字。
(4)搜査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应当全面、细致、及时,并且指派专人严密注视搜查现 场的动向。
(6)搜査时,如果遇到阻挠,可以强制进行搜查。对以暴力、威 胁方法阻挠搜査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 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进行搜査的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无故损坏搜查现场的 物品。对于査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放置地点应当拍照, 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录像。
(8)搜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 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 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记明。
(9)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 可以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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