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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询问证人笔录--笔录类文书

(十一〉询问证人笔录--笔录类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询问笔录,是指人民检察院为査明案件事实,在依法询问证人或 被害人时,制作的记载询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询问笔录,如实反映询问证人或被害人的情况,客观地记载了证 人的证言或被害人的陈述,为査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提供重要依

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询问笔录(包括被害人陈述笔录) 是重要的刑事诉讼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1.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询问笔录
                         (第次)
时 间:地 点:^^ 检察员:记录人:
 被询问人:――^性别:―年龄:民族:― 工作单位:―职务:
  现在住址:
与犯罪嫌疑人是关系—
      (以下为末页内容)
  以上笔录我巳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一样。
                     被询问人签字:
  3丨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询问笔录为笔录类文书,其内容结构由首部、笔录特定事项、询 问情况和证人陈述、尾部等四部分组成。
  首部:
  首部包括下列内容:
    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文书名称,即《询问笔录》。
  笔录特定项目:
  笔录特定项目,即有关笔录的程序事项:
    第X次询问。
  〔2〉询问的时间和地点。
    询问人和记录人的法律职务及姓名。
  (勾证人基本情况。记淸楚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 作单位、职业(职务〉、住址以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内容。
  如果被询问者是阴私案中的女被害人,其年龄又是十四岁左右, 或十四岁以下的,应当在年龄后记明其出生的年月日,以便判断

是否 为幼女。
  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要记清楚,如邻居、同学、师生、领导 与被领导、素不相识等,以便分析和判断证人的知情程度、与犯

罪嫌 疑人的利害关系以及其证言的可信程度等。
  询问情况和证人陈述:
  询问情况和证人的陈述,为询问笔录的主体内容,包括询问人的 告知事项,询问人的提问内容和证人的陈述即证言。其中,证人

的陈 述内容为记录的重点。记录采用对话的形式,提问和证人陈述分别列 段,并在段首标明“问:”和“答按第一人称记录。
  告知事项,即询问人向证人、被害人告知其有关的法定义务和应 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告知事项的内容,记录应当具体、明确。
 询问人的提问内容,记录应当具体、明确。提问内的文字可以 简约,但内容要具体、明确。
  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询问证人笔录的核心内容,是记录的重点。
  对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内容的记录,应当不失原意,尽可能地 记录原话;记录的内容同样应当客观、全面,情节同样应当记录

具 体、完整,语义也应当准确、明白。但是,询问与讯问,其对象和性 质毕竟不同,内容和方式、方法也应不同,因而记录的内容

、方法和 要求也就有所区别。
    询问笔录可适当综合归纳。
  询问证人或被害人,采用的是查询的方式,不同于讯问犯罪嫌疑 人那样的审讯方式,因此,对证人或被害人陈述未清楚的内容,

既可以采用一问一答记录式;也可以在查询清楚后再综合归纳记录;原陈 述未清楚的及其査询,不一定仍按一问一答、逐字逐句地都记录,可 以根据其表达清楚的陈述内容综合归纳后再予记录。但仍应不失原 意,尽可能地记录其淸楚陈述的原话。
  (之)证人、被害人知情原因要记载淸楚。
  知情的原因,即证人或被害人是如何得知案情的。其来源不同, 原因不同,证言的价值也便不同。如有的是亲眼目睹或亲耳所闻

;有 的是听其他知情人或当事人讲的;也有的是置身其中并有所参与的; 还有的只是分析估猜的。知情来源不同、原因不同,所述

内容的真实 性、客观性也自然不同,所以来源和原因应当记录清楚。以便分析、 判断证言的价值。
    对知情的确认程度要准确记录清楚。
  证人或被害人对所陈述事实的确认程度往往不一,这从其使用的 判断用词或修饰性副词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例如,“看得较淸”

、“看 得很清”、“看不很淸”;“记得很清楚”、“记不大清楚”、“记不很清 楚”;“肯定是他”、“是他”、“像他”、“

有点像他”、“不太像他”、‘‘不 很像他”、“不是他”、“不像他”等等。一字之差或一词之差,肯定与 否定以及肯定与否定

的程度大不一样,必须记录准确。
  另外,证人或被害人当场提供的书证、物证等也应具体地记载清 楚;所提供的其他知情人,其姓名、工作单位和住址等,也应记

录清站
  尾部:
  尾部内容主要是履行核对手续和署名等。
  记录完毕,应首先编写页码,然后再交证人(或被害人)核对。 核对后,应由证人(或被害人)在修改、补充处捺手指印,并在

笔录 结束处写明:“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样。” 然后由证人(或被害人)签名或盖章,并具明署名的年

月日。最后由 询问人和记录人分别签名并具明年月日。
  询问证人笔录制作一份,由人民检察院归入检察正卷,作证据使用。丨
  4丨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0〉到证人或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询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97条规定,询问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出示证明

文件的,应当在笔录上载明。
  (^)证人在核对笔录时,要求修改或补充原陈述内容的,应当允 许;但在修改或补充处应由其捺印。
   询问证人笔录上,证人单位不可签署意见或加盖公章。
  “)询问证人只能个别进行;笔录也只能以一人为单位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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