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审查起诉、出庭文书
(五)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审查起诉、出庭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简称证人名单,以下同〉是指人民检察 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需要在法庭上运用其证言证明犯罪 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通信住址或者工作单位等内容的 文书。 …
证人名单是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时,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制作的,而且连同起诉书、证据目录和主要 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一并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证人名单是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证人证言数量的展 示,是证人基本情况的集中表现,也是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依法进 行审査的内容之一,因而也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所必备的形式要件 之一。
1.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
樟诉〔〕号
案 由
被告人,
序号 证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通信住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一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证人名单为单联填充式文书,其格式、内容如下: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文书名称,即《提起公诉案 件证人名单》;文书的编号,即“检诉〔一〕号”空余地方依 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称、年度和序号;案由,即 X X案;被告人姓名。
正文。包括序号,即根据证人的排列顺序,编制序号;证人姓 名;性别;年龄;民族;通信住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尾部。在证人名单表格的右下方,加盖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1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制作和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本文书采用填充式,因此,证人名单填完后余下的空格应当
用笔划掉,以示证人名单以填写的为限。
(之)证人名单的文号应当与同案起诉书的文号相同。'
证人名单列举的证人,是指需要运用其证言证明犯罪的证 人,案件审理时,该证人可能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也可能由 于种种原因不能按照法院的通知出庭,但其证言笔录可在法庭宣读, 仍有证据效力。
(匀被害人不是证人,而是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因此, 尽管其陈述有证明犯罪的作用,但也不应将其列人证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