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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押证--侦查文书

(四)提押证--侦查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提押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对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 嫌疑人依法提押讯问时,所制作的文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讯问犯 罪嫌疑人。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后,关押 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提讯时,必须要制作《提押证》,在看守所或 者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所以,提押证既是依法从看守所提讯在押犯 罪嫌疑人的法定凭证,又是明确提审期间看管责任的记录。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和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 中需要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都应当制作《提押证》。

2.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提押证 检押 兹有本院 等 人,前来提押犯罪隹 请接洽。 此致 看守所 年 (   〔〕号 II疑人一名, 月日 院印)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案 号  监 号 
提解时间 检察员签名 或者盖章 还押时间 监管员签名 或者盖章
月日时分  月日时分 
月日时分  月日时分 
月日时分  月日时分 
月日时分  月日时分 
月日时分  月日时分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提押证为填充式文书,由六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提押 证;文书编号,即“检押〔〕号”,空余部分依次填写人民 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命序号。
(2)要求事项。应写明提押犯罪嫌疑人的检察人员的姓名、人数 及要求事项。
(3)文书送达单位。
(4)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及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院印。
(5)犯罪嫌疑人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案号,即案件的编号;监号,即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监号。
(6)提押、还押情况。包括提解犯罪嫌疑人的月日时分;提解犯 罪嫌疑人的检察人员的签字或盖章;还押犯罪嫌疑人的月日时分;看 守所监管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提押证以犯罪嫌疑人为单位制作,每提讯一名犯罪嫌疑人,制作 一份提押证。多次提讯的,每提讯一次,在提押证上填记一行,可以 连续使用。案件办结后,提押证要附卷备査。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1)提押证只适用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包括被拘留和被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
(2)提押证上载明的押解时间和还押时间反映着看管犯罪嫌疑人 责任的转移问题,要如实填写。人民检察院提讯犯罪嫌疑人时,提讯 的检察人员要按照提押证格式在指定的空格内填写提解的月日时分, 并签名或盖章,然后把提押证交由看守所的监管人员保存。讯问时检 察人员一定要尽职尽责,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行凶或逃跑等。讯问 完毕检察人员应把犯罪嫌疑人送交监管人员,由监管人员在提押证上 写明还押时间并签名或盖章后,检察人员把提押证取回。
(3)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由司法警 察押解。押解过程和讯问过程中,同样应把提押证交由看守所监管人 员保存,待把犯罪嫌疑人送交监管人员后,再取回提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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