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讨论案件笔录--笔录类文书
(十三〕讨论案件笔录--笔录类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讨论案件笔录,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程序制度,由职能部门 或检察委员会等集体讨论案件时所制作的,记载案件讨论情况的文
字记录。
讨论案件笔录,是人民检察院在内部集体讨论案件、集体审査案 件的客观反映。在通常情况下,讨论案件笔录是人民检察院作出诉
讼 决定的内部书面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复査案件时的根据。
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讨论案件笔录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时间: 年月曰 时至 年月日时
地点:
会议名称: 主持人:
参加人:
承办人:记录人: 讨论情况记录如下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讨论案件笔录为笔录类文书,其内容结构,由首部、笔录特定项 讨论记录和尾部四部分组成。
首部:
首部内容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和文书名称即《讨论案 件笔录》。
笔录特定项目:
笔录特定项目,即制作笔录的程式化内岸,包括以下内容:
0〉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填写被告义(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案由。填写讨论时原认定的案件性质。
讨论时间。填写年、月、日及起止时间“X时X分至X时X
分”。
‘ 地点。填写讨论的具体地点。
(丘)会议名称。填写会议性质名称,如检察委员会会议,X厅 (处、科)务会议等。
(^)主持人。填写会议主持人职务和姓名。
⑴参加人。填写会议参加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承办人。填写案件主办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记录人。填写记录人法律职务及姓名。
讨论内容记录:
讨论内容记录,即会议讨论实况记录。按照发言次序,分别列段 如实记录。一般包括:
0〉主持人提出议题。
主持人提出的议题内容,只需概括记录,记明讨论什么问题。如 果主持人还介绍有关背景情况的以及提出具体的讨论要求或者提
出丰 导意见的,应当概括地如实记录清楚。
⑵承办人汇报案情和审查意见。
承办人汇报的案情和提出的审査意见,是会议参加人发表讨论意 见的基础和依据,应当如实地具体记录。承办人是否全面、客观
地汇 报案情,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讨论结果和讨论后所作出的诉讼决定的 正确与否,如实地作具体记录,便于分清责任。
汇报的案件内容,包括案件情节和证据情况应当记录清楚,对涉 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行轻重以及是否具有法定从重或加
重、 从轻或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特别是否定原认定意见的理由和根 据,应作具体记录。
汇报的审查意见,应将认可或否定的意见和理由、根据,记录清 楚;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必须逐一记录;有关的分歧意
见及 其各自的理由和根据,应概括地记录清楚;对提出需要讨论研究的问 题,要记录明确;对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如何处理的意见,
概括记明。
会议参加人的发言。
会议参加人的发言内容,是案件讨论笔录的核心内容,是记录的 重点。
首先发言者的意见,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意见和对案件的定性处理 意见及其理由,应当详细记录。以后的发言中,凡领导发表的意
见, 均应具体记录;其他人发表的意见,凡与以前发表的意见相同的部 分,可只记结论性观点,凡与以前的发言持不同意见的部分
,应当具 体记录。
(勾结论意见。
主持人最后作出的讨论结论,应当准确地、明白无误地具体地记 录清楚。如有对结论持保留意见或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地
具体 记录在案。
尾部:
讨论案件记录,应当交会议主持人核对。在核对无误后,由主持 人和记录人分别签名并具明职务和年月日。
讨论案件笔录制作一份,附检察内卷存档备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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