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辨认笔录--笔录类文书
(六)辨认笔录--笔录类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辨认笔录,是人民检察院在侦査中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 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时,
记载 辨认情况和结果的文字记录。
辨认,属于一种侦查手段。辨认笔录,是对辨认情况的客观记 录,是记载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感觉反映,是认定同一或否定同一的
书面依据。辨认的肯定结果,对确定侦查方向、确认犯罪人或认定犯 罪,具有一定的意义;辨认的否定结果,则可作为排除嫌疑的
根据之 一。但是,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辨认笔录都不可独立地作为证据使 用;对不确定的辨认结果、辨认笔录不能作定案证据使
用。
1.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辨认笔录
时间 地点 辨认人:
工作单位、职务: 主持人:一^^ 辨认经过:
一年龄:
辨认人:―(签名捺指印〉
3丨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辨认笔录为笔录类文书,其内容结构,可分为首部、笔录特定项 目、辨认经过和尾部四部分。
首部
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⑵文书名称,即“辨认笔录”。
笔录特定项目 包括下列内容:
0〉时间。记载笔录日期和起止的具体时间,如“X年X月X日 X时X分至X时X分”。
(之)地点。记载实施辨认的具体地点。
主持人。写明主持辨认的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记录人。署明记录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辨认人。依次记明辨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职务和住址。
辨认经过
辨认经过。是辨认笔录的主体内容,按照辨认的程序和步骤,具体地如实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辨认的组织、询问辨认人、辨认等情况。
组织辨认。
组织辨认的情况,主要写明参加辨认的检察人员和辨认人,辨认 的具体对象,主持人向辨认人交代的辨认目的、方法和要求,同
时写 明是公开辨认还是隐蔽辨认等。
辨认的方法是否恰当,与辨认结果有很大关系,故交代的方法要 记载具体。 〜
(之)询问辨认人。
询问辨认人,是具体实施辨认前的必经程序。
在询问辨认人时,辨认人对辨认对象具体特征的描述,应当准确 地、具体地记录淸楚,以便在实施辨认后,与辨认的结果进行比
对、 鉴别,确保辨认结果的客观性,防止先人为主。下列情况就应具体记 录:
①物品:有关物品(如赃物)的外部形态特征,如形状、大小、 色泽、新旧程度,特别是有斑痕、缺损、记号的,其部位、方向
、大 小、色泽、形状等;
②文件:有关文件(如票据、书信)的名称、内容、纸张的形 状、大小、色泽、质量、破损或折叠状况、书写或印制方式以及字形
字体、有无特殊记号或标记等;
③犯罪嫌疑人:有关人的体貌特征,如身禽、体型、脸型、毛发 状况、有无损伤或疤痕或生理缺陷、及其部位、颜色、形状、大
小、 方向、程度,有无习惯性动作以及步行姿式等;
④尸体:外貌体型及生理特征,衣着情况和随身携带物品等。
⑶辨认。
这是对辨认具体实施情况,的记录。写明开始的具体时间、地点、 辨认对象、辨认过程及其方法和结果。
辨认的对象不同,方法也不同,应当具体记载清楚。例如,对物
品和文件的辨认〈包括对物品、文件和犯罪嫌疑人照片的辨认〉,在 一般情况下,都是将辨认对象与其相同类物混杂在一起进行的
,因 此,要将混杂物的件数也记清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一般情况 下,则是秘密进行的,被辨认的嫌疑人如何夹杂于其他人中
间,辨认 人又隐蔽于何处,如何辨认等情况;当必须要由辨认人公开作证而需 公开辨认时,又是如何实施的。有关辨认的具体实施
过程和方法,记 录应当具体。
辨认的结果,包括辨认使用的时间和辨认人的辨认结论情况。
有的辨认人,一下子便识别了被辨认对象,而有的则迟疑、犹 豫,因而相持了一段时间。辨认使用时间的长短,与辨认人对被辨认
对象的特征感觉深浅有一定的关系,故应记明所用时间。
辨认的结果,可能是肯定结论,也可能是否定结论。值得注意的 是,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辨认人对结论的确认程度,必须按其
原 话,一字不漏,准确记录。
尾部:
尾部内容,主要是履行核对和签署手续。
首先编写页码,然后将笔录交辨认人阅读或宣读给辨认人听,在 修改涂改处,请辨认人捺指印,并由辨认人签名或者盖章;参加
辨认 工作的检察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辨认笔录,制作一份,需作证据使用的,归入检察侦查卷;可复 印一份,归入检察内卷。不作证据使用的,归入检察内卷。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辨认笔录,应以辨认人一人为单位制作文书。数人辨认的, 应当分别辨认,分别制作笔录。数人在一起共同辨认的,会影响辨
认 的客观性,其笔录没有意义。
(^!)如果对辨认人有暗示的,应予载明;未先询问辨认人即辨认 的,也应载明,其笔录将证明辨认无效。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经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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