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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查笔录--笔录类文书

(五)检查笔录--笔录类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检査笔录,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人身、尸体 进行检査时,所制作的客观的文字记载。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 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査。”第105条规定:“为

了确 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 人身进行检査。”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

当写成笔录。” 检查笔录,就是检察人员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人身或尸体进行 检査时,记载检査工作情况和检查所见物品、

人身或尸体特征情况的 文字记录。
  检查笔录,客观地记载了被査检的物品、人身或尸体的特征,是 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凭据,是重要的刑事诉讼证据,经査证属实

,可 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检查笔录,同时记载了检查的工作情况,因而也是审査、鉴别检 査的程序、方法和手段是否合法、是否科学的书面凭据。,
  1.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检查笔录
 检查项目:^一―
主持人:
检查时间 见证人:
  检查经过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检査笔录为笔录类文书,其内容结构,可分为首部、笔录特定项 目、检査情况和尾部四个部分。
  首部:
  首部包括下列内容:
  ^!)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检查人: 彳检查地点 ^记录人:
    文书名称,即《检査笔录》。
  笔录特定项目:
  笔录特定项目,包括笔录程式事项和检査程序事项。
  笔录程式事项。
    检查项目。对人身检査的,写明被检查人的诉讼身份(如被 害人、被告人〉、姓名和检査内容;对物品进行检查的,写明物品

名 称和检査内容。
    主持人。写明主持检査的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检査人。由检察人员检査的,写明检査人的法律职务和姓 名;由指派的刑事技术人员检査的,写明其技术职称和姓名;由聘请

的其他单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检査的,写明其所在单位、技术职称和 姓名。如果被检查人是妇女的,在检查人的姓名后用括号注明

检査人 的性别。
    记录人。署明法律职务和姓名。
  检査程序事项。
  检査程序事项,记载检査工作程序上应当载明的一些特定事项, 包括下列内容:
   检査时间。载明实施检査的年、月、日以及起止的具体时 间,如“ X年X月X日X时X分至X时X分”。
   检査地点。载明实施检査的所在单位名称和具体场所,如 “ X X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科检査室”、“ X X医院外科第X检查室”
等。
    见证人。两名见证人,分别写明其所在单位、职务和姓名。 检査经过:
  检査经过,是本笔录的主体内容,包括检査的组织、检査的准备 和检查实施情况。
    检査的组织。
  概括写明在谁的主持下,由谁进行检査,对何人或何物品进行何种性质的检査,目的在于査明何问题以及检査时的在场见证人。
  (之)检査的准备。
  检査的准备,概括写明检査前检査人员査阅有关资料和査询有关人员情况。
  查阅与检査内容有关的资料,例如,案卷材料,有关病历档案资 料等。凡与检査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应当摘要记载,并应注明材

料来 源和出处,有关病历资料,应载明诊治前后的变化情况以及就诊的医 院和时间等。
  查询情况,是在临检査前,检査人就检査的内容,向有关人员进 行核查。在核査中,凡与检査内容有关的情况,无论是肯定的还

是否 定的,都应当客观地记载淸楚。例如,向被害人、证人或被告人核査 有关情况,向物主或物品持有人核査物品有关特征情况等


    检查的实施情况。
  检查的实施情况,是本笔录的核心记录内容,记载检查的工作情 况和检査的结果情况。
  检査的工作情况,即检查的经过,包括检査的程序、方法和手段 等。检查的工作情况,反映检查工作是否合法和科学,将直接关

系到 检查的结果情况是否具有合法的证明价值,故应如实记载,但文字可 以概括。 ^
  检查的结果情况,即检査中査明或者发现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 被检査对象的特征状况。检查的结果情况,是实现检查目的的客

观反 映,记录应当准确、具体。
  物品检查,主要是确定物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因此,记录除应 载明物品的基本状况外,例如,该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形

状、 大小、性状、色泽等;尤其应当具体记明该物品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特 征状况。
  人身检查,主要是为了查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被告人或者被害人 的某些人身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
  对人身特征的检査记录,要将每一具体特征的名称、所在部位、 形状、大小、色泽等,例如,痣疣、瘢痕、文身等,具体地记载

清 楚。
  对伤害情况的检查记录,要具体记载检査的部位,每一损伤所在 的具体部位,创伤的形状、性状、大小、程序以及检见异物状况

等。 对损伤特征状况、损伤程度以及检见异物状况,记录必须准确。
  对生理状况的检查,涉及病理学和临床经验等,情况较为复杂。 一般均应由法医进行检查,并由法医制作《活体检验记录》和《

活体 检验鉴定书》。
  在检查内容记录结束时,概括记明检査人对检查结果的结^&意见。
  在对检査实施情况的记录中,应当注意下列几点:
  ①检查人向见证人提示检见特征情况时,有关提示情况,应当记 载清楚。
  ②对检查的结果情况,只作客观记录;检査人在检査中对有关情 况的分析、推断、不需记录。
  尾部:
  尾部内容,主要是记载附记事项和履行签署手续。
  0〉附记事项。
  在检査中,如有绘图,照片和录象的,记明名称、种类和数量。 检査人、见证人或被检查人对检查如有加以说明的,或者对检查

持有异议的,应当予以载明。
 ⑵签署。
  检查笔录,由记录人首先编写页码,然后交检查人和见证人分别 审核无误后,再行签署。经审核,如有修改、补充的,应在誊清

后再行签署。
  签署手续,依照主持人、检查人、记录人、见证人的顺序,依次 签名或盖章。
  签署后,由记录人具明检査的年、月、日。
  检査笔录,对人进行检査的,以被检査的人为单位,每检査一次 制作笔录一份;对物品进行检査的,每检查一次,制作笔录一份

。检 査笔录归人检察正卷,作证据使用。
  检查笔录,可以复印一份,归入检察内卷存查。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检查时,检査人员必须持有人民检察皖的《勘验、检査证》。 持证检査的情况,应在笔录中载明。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强制检査的,应将强制检査的原 因及其强制情况在笔录中载明。
    对妇女进行人身检査,应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笔录 中应当载明工作人员的性别和医师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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