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审批延长羁押期限文书
(四)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审批延长羁押期限文书
1.概念、依据适用范围
重新计算侦査羁押期限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立案侦 査的案件,在侦査期间,发现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 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我国刑诉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査羁押 期限时,所制作的文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 接立案侦査的案件,在侦查期间,发现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 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诉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査羁押 期限。我国刑诉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是刑诉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规 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些案件,侦査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后, 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交待而被侦査出来的新的犯罪,对于新发现 的犯罪而言,侦查工作又开始了一个新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按原有的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时间往往不够用。为此,1984年第六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3条 规定了 “在侦査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经人民检察院 批准或者决定补充侦査,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内容。这次修改 刑事诉讼法,根据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将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通过的上述规定纳人了刑事诉讼法之中。刑事诉讼法第128条
第1款规定,“在侦査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 现之日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査羁押期限”。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重新计算侦査羁押期隈 重新计算侦査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侦査羈押期眼
决定书 决定书 通吿书
(存根)
检重计〔〕号 检重计〔〕号 检重计〔〕号
本院 年 本院 年
案由 柃 月―日―号逮捕决 柃 月―日―号逮捕决
犯罪嫌疑人 定书以涉嫌 定书以涉嫌
性别---年龄--- ―决定逮捕的犯罪嫌 决定逮捕的犯罪嫌
工作单位 疑人 ,侦杳中 疑人 ^侦杳中
住 址 发现其另犯有 罪 发现其另犯有
逮捕时间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一 罪行,根据《中
涉嫌罪名 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华人民共和国刑亊诉讼
侦査中发现的重要 号 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 号 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
罪行 自―年一月―曰 规定,决定自 年
起重新计算侦査羁押期 月 日起重新计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限。 算侦査羁押期限。
开始时间 特此通知。
年月日 此致
批准人 (院印〉
承办人 本决定已于―年
填发人 月日向我宣布。 年月日
填发时间 犯罪嫌疑人― (院印〉
宣告人―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向犯罪嫌疑人 第三联送达看守所
宣布后附卷
本文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决定立案以 后侦查终结以前的整个侦査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的 规定,本文书只适用于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情形。“另有 重要罪行”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査机关又发现犯罪嫌疑人
除已被侦査的罪行以外的重要罪行。这种“发现”既包括犯罪嫌疑人 的主动交待,也包括侦査人员采用侦査手段得到的线索。“重要”罪 行应主要与过去发现的罪行不同种的犯罪,也包括同种的重大的将影 响定罪量刑的犯罪。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上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重新计算侦查羁期限决定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三联的格式、填 充内容不完全相同。三联的具体格式、内容如下:
重新计算侦查羁期限通知书(第三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的名称,即《重新 计算侦査羁押期限通知书》;文书的编号,即“检重计〔〕 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 和序号。
正文。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年、月、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文书编号,犯罪嫌疑 人的姓名,即“本院一年――月一日一号逮捕决定书以涉嫌 一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査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 重要罪行的性质,即“侦査在发现其另犯有一罪行”;决定重新计 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年、月、 日,即“决定自―年――月―日起重新计算侦査羁押期限”。
尾部。包括落款,即“特此通知”,“此致一”’空白处为接收 本文书的看守所名称;制作本文书的年、月、日,以及制作本文书的 人民检察院印。
备注。在此联表格下方标明“第三联送达看守所”,表示此联由 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送达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
(之)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第二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其内容与第三联内容基本相同,只是文书名称与正本的文书 的名称不一样,第二联的文书名称是“重新计箅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正文。其内容与第三联正文内容基本相同,只是由于该联是向犯 罪嫌疑人宣布,而不是通知看守所,所以没有第三联正文中给执行羁 押看守所的名称。
尾部。其内容除了包括制作本文书的年、月、日和人民检察院院 印外,还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宣布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侦査羁押期限决 定的年、月、日,即“本决定已于―年―月―日向我宣布”; 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向犯罪嫌疑人宣布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的宣告人的姓名。
备注。在此联表格下方标明“第二联附卷”,表示此联向被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宣布以后归检察院内卷。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其内容与第二联首部的内容基本相同,只增加“存根” 二字。
正文。包括案由,即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被逮捕时间、涉嫌的罪名;侦查中发 现的另外重要罪行名称;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开始时间;批准人、承 办人、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时间。
备注。在此联表格之下标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示此联 为存根,由制作单位统一保存备查。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所讲的“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 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既包括公安机关在侦査期间,发现 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査羁押期限的情 形,也包括检察院机关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期间,发现犯 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这里我们所说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决定书是专指人民检 察院对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査期间,发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 人另有重要罪行时,依照刑诉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而使用的文书。
(之)刑诉法第128条第1款所讲的“在侦査期间,发现犯罪嫌疑 人另有重要罪行,……”,其中的“另有重要罪行”在人民检察院使 用的重新计算侦査羁押期限决定书中,主要指贪污贿賂犯罪、国家工 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 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査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 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也包括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 犯罪。
重新计算侦査羁押期限决定书中所讲的重新计算的羁押期 限,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和立法旨意来看,是指已侦査的犯罪和在 侦查期间发现的另外重要犯罪的整个羁押期限均从发现犯罪嫌疑人另 有重要罪行之日起重新计算,而非只是指两罪中的一罪自发现之日起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须经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批准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