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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勘查证--侦查文书

(八)勘查证--侦查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勘查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与犯罪有关的场 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时所制作的凭证。
勘查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侦査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 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 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 查”的规定和第103条“侦査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 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的规定制作,是检察人员执行勘验, 检查的法定凭证。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勘验、检查时,和办理 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需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 査时,都应当持有勘查证。

2.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勘查证
根)
检勘〔〕号
案由_
犯罪嫌疑人_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__
住址_
勘检、检查范围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人民检察院
勘查证
检勘〔〕号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 百零三条的规定,兹 派本院工作人员
_等______
人对_____进行勘
检(检查)。
检察长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勘査证为二联填充式文书,第二联为正本,第一联为存根,内容 各不相同。
正本(第二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勘査 证》;文书编号,即“检勘〔〕号”,空余部分依次填写人民
检察院的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1)勘查证的法律依据,即根据刑诉法第101条和 第103条的规定;(2)勘验、检查人员的姓名和人数;(3)勘验、检
查范围。
尾部。包括检察长的签名或盖章;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和院印。
文书的正本是检察人员执行勘验、检查的法定凭证,使用后存人 检察卷。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书名称, 文书名称下面有“(存根)”字样;(3)文书编号。
正文。包括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住址;勘验、检查的范围;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时 间。
存根由制作部门统一保存。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1)刑诉法第101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 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在这种情况 下,执行勘验、检查的人员应为侦査人员和被指派或聘请参加勘验、 检查的人员,勘查证中勘査人员的姓名应填写侦查人员的姓名和被指 派或聘请人的姓名。
(2)关于勘查证上勘验、检査范围的写法问题。刑诉法第101条 规定的勘验、检查范围包括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 实践中可能只对其中一定的范围进行勘验、检查,勘查证上的勘验、 检查的范围应根据具体案情填写,不能把刑诉法第101条规定的勘查 范围全部填上。如只对某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查的,就填写该场 所的名称;只对某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勘验的,就填写该物品的名称。
(3)勘验、检査的适用对象是不同的,勘验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 的场所、物品、尸体,检查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人身。所以,文书
上的勘验和检查为选择关系,当勘查范围填写场所、物品、尸体时, 使用勘验一词,划去“检査” 二字;当勘查范围填写人身时,使用检 查一词划去“勘验” 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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