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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解除扣押通知书--侦查文书

(十二)解除扣押通知书--侦查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人民检察院解除扣押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在侦查活动中依法扣 押的物品、文件已查明与案件无关后,解除扣押,退还被扣押人时, 所制作的文书。
解除扣押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 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 者邮电机关”的规定制作,具有法定性和专门性。
解除扣押通知书,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阶段和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过程中,对已经依法扣押的物品、文 件,在经过査证、鉴别后确认确实与案件无关,应依法予以解除扣 押,退还原主时,都可以使用。
人民检察院解除扣押通知书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已经依法扣押的物 品、文件;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被扣押物品、文件。
人民检察院制作解除扣押通知书充分地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以 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减 少了公民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公民在这一问题上对人民检察院的监 督。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人民检察院解除扣押通知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具体各联的格 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三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主要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 《解除扣押通知书》;文书的编号,即检解扣〔 〕号,空余地 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1)送达单位;(2)制作本文书的法律依据,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3)制作 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对x年x月x日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的第x项 物品,经侦查査明与案件无关,决定解除扣押;(4) “特此通知”。

人民检察院 解除扣押通知书
(存根)
检解扣〔〕
案由_
犯罪嫌疑人_
性别_年龄—
工作单位_
住址_
被扣押人_


解除扣押的物品、文 件
解除原因 批准人——
承办人__
填发人—_
填发时间—

人民检察院 解除扣押通知书
(副本)
检解扣〔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 定,我院对—年 —月—日扣押物 品、文件清单载明的 第—项物品,经侦 査查明与案件无关, 决定解除扣押。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人民检察院 解除扣押通知书
检解扣〔〕号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 定,我院对—年 —月—日扣押物 品、文件清单载明的 第项物品,经侦 查查明与案件无关, 决定解除扣押。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被扣押人 歳其彖属
尾部。主要是加盖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院印及制作文书的年月日,
备注。在表格之下标有“第三联送被扣押人或其家属”字样,表 明此联由被扣押人或其家属收存。
副本(第二联)。副本的内容、结构与正本(第三联)的内容结 构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
(1)在文书的名称之下增加了 “副本”字样。
(2)在文书的表格下标有“第二联附卷”字样,表明此联由制作
本文书的检察院附卷备査。
存根(第一联)。其内容、结构如下:
首部。其内容、结构同正本的内容、结构基本一致只增加了 “存根” 二字。
正文。其内容包括:案由,即此案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犯罪嫌 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被扣押人的 姓名;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数量;解除扣押的原因等。
尾部。主要有:批准人的签字;承办人及填发人的签字;填发的 时间。
备注。在表格之下标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明此联由制 作文书的检察院直接留存。
人民检察院解除扣押通知书是以解除被扣押物品人1人1次为制 作单位,每解除被扣押物品人1人1次制作一份(三联)解除扣押通 知书。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被解除扣押的物品、文件必须是经过人民检察院核实,确实 与本案无关的物品。
(2)被解除扣押的物品、文件必须是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所 载明的被扣押物品、文件。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承办人,在填写、制作 本文书时,应将被解除扣押物品、文件与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所 载明的物品、文件的情况、特征进行逐一核对,以免将同类、同样的 物品相混淆,错误地退还被扣押人。
(3)人民检察院解除扣押通知书一般应与人民检察院退还扣押物 品、文件清单一同使用,后者作为前者的补充,更加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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