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解除扣押通知书--侦查文书
(十二)解除扣押通知书--侦查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人民检察院解除扣押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在侦查活动中依法扣 押的物品、文件已查明与案件无关后,解除扣押,退还被扣押人时, 所制作的文书。
解除扣押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 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 者邮电机关”的规定制作,具有法定性和专门性。
解除扣押通知书,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阶段和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过程中,对已经依法扣押的物品、文 件,在经过査证、鉴别后确认确实与案件无关,应依法予以解除扣 押,退还原主时,都可以使用。
人民检察院解除扣押通知书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已经依法扣押的物 品、文件;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被扣押物品、文件。
人民检察院制作解除扣押通知书充分地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以 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减 少了公民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公民在这一问题上对人民检察院的监 督。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人民检察院解除扣押通知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具体各联的格 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三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主要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 《解除扣押通知书》;文书的编号,即检解扣〔 〕号,空余地 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1)送达单位;(2)制作本文书的法律依据,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3)制作 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对x年x月x日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的第x项 物品,经侦查査明与案件无关,决定解除扣押;(4) “特此通知”。
人民检察院 解除扣押通知书
(存根)
检解扣〔〕
案由_
犯罪嫌疑人_
性别_年龄—
工作单位_
住址_
被扣押人_
号
检
解除扣押的物品、文 件
解除原因 批准人——
承办人__
填发人—_
填发时间—
号
人民检察院 解除扣押通知书
(副本)
检解扣〔
号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检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 定,我院对—年 —月—日扣押物 品、文件清单载明的 第—项物品,经侦 査查明与案件无关, 决定解除扣押。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号
人民检察院 解除扣押通知书
检解扣〔〕号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 定,我院对—年 —月—日扣押物 品、文件清单载明的 第项物品,经侦 查查明与案件无关, 决定解除扣押。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被扣押人 歳其彖属
尾部。主要是加盖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院印及制作文书的年月日,
备注。在表格之下标有“第三联送被扣押人或其家属”字样,表 明此联由被扣押人或其家属收存。
副本(第二联)。副本的内容、结构与正本(第三联)的内容结 构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
(1)在文书的名称之下增加了 “副本”字样。
(2)在文书的表格下标有“第二联附卷”字样,表明此联由制作
本文书的检察院附卷备査。
存根(第一联)。其内容、结构如下:
首部。其内容、结构同正本的内容、结构基本一致只增加了 “存根” 二字。
正文。其内容包括:案由,即此案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犯罪嫌 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被扣押人的 姓名;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数量;解除扣押的原因等。
尾部。主要有:批准人的签字;承办人及填发人的签字;填发的 时间。
备注。在表格之下标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明此联由制 作文书的检察院直接留存。
人民检察院解除扣押通知书是以解除被扣押物品人1人1次为制 作单位,每解除被扣押物品人1人1次制作一份(三联)解除扣押通 知书。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被解除扣押的物品、文件必须是经过人民检察院核实,确实 与本案无关的物品。
(2)被解除扣押的物品、文件必须是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所 载明的被扣押物品、文件。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承办人,在填写、制作 本文书时,应将被解除扣押物品、文件与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所 载明的物品、文件的情况、特征进行逐一核对,以免将同类、同样的 物品相混淆,错误地退还被扣押人。
(3)人民检察院解除扣押通知书一般应与人民检察院退还扣押物 品、文件清单一同使用,后者作为前者的补充,更加明确、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