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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其他通用文书

(七)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其他通用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 物品、文件作以处理时,制作的单据。
  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对违禁 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制 作。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物品、文件,应当根据物 品、文件的性质和与案件的关系作不同的处理,如退还、随案移送、 上交、销毁等等,本清单中的“处理”从狭义仅适用于处理刑诉法第 198条第1款规定的“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情形。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处理物品、文件清单为填充式表格类文书。内容包括首部、正文 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页数, 又包括该清单共几页,该页是第几页。
人民检察院
处理物品、文件清单
第页,共 页
编 物品文件名称 数 特 征 物品来源 处理情况 证明条件
号        量               (人) 
 
                             
批准人 承办人                      
          年月曰                
         (院印〕                
  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编号。即被处理物品、文件的序号。
  ⑶物品、文件名称。
    数量。即被处理的同种物品、文件的件数和份数,如销毁的 同一淫秽书刊共有多少本等等。
  (斗)特征。即被处理的物品、文件的特点。
  (丘)物品来源。即该物品是从何处通过何种措施被扣押在案的。 (^)处理情况。即该物品、文件是被销毁、上交或拍卖等等。
   证明文件(人即证明该物品、文件被合法处理的文件名 称或证明人姓名。
尾部。包括批准人和承办人的姓名;处理的年月日;院印。
本清单以处理被扣押物品的犯罪嫌疑人一人为单位,每处理一名
犯罪嫌疑人的扣押物品,应制作一份处理物品、文件清单。
  4.适用中的问题
    实践中,应当注意本淸单与其他淸单的适用范围的区别。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中,除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外,还有退还 物品、文件清单,没收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从字面 意义上看,“退还”、“没收”、“移送”也是“处理”的情形之一,但 由于各清单都有严格的法律含义和法律依据,其适用范围各不相同, 一定要严格区分。
  ①本清单与退还物品、文件清单的区别
  本清单根据刑诉法第198条第1款“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 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制作,其适用对象仅限 于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如何处理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如何处理,国家有专门规定, 有的要由扣押机关销毁,有的要交由专门的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对 扣押的违禁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不宜长期保存的物 品”如鲜活物品等等,因不能长期保存,人民检察院一般要通过变 卖、拍卖等方式处理,以免使其价值丧失。这两种物品处理时,要使 用处理物品、文件清单。
  退还物品、文件清单根据刑诉法第118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 件、邮件、电报……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 ……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的规定,和第198条第1款中“对被 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的规定制作,其适用对象是与案件 无关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和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处理方式是退 还和返还。二者的适用对象和处理方式均不同。
  ②与没收物品清单的区别。
  没收物品清单适用对象是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处 理方式是上缴国库,与本清单也有严格区別。
  所以,本清单中的“处理”从狭义理解,其适用范围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
  (^)本淸单正文中有“证明文件(人广一栏,因对物品的处理 方式不同,可能有的有证明文件,有的只有证明人。要在清单中把证 明文件的名称和证明人的姓名填上,同时也应当把证明文件和本清单 一起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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