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保候审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
(二)取保候审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取保候审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 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 制作。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是以保证人担 保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来保证犯罪嫌疑人在传讯时及时到案并不串 供、不干扰证人作证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决定书,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阶段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情况,均可以使用。
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决定书的适用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对被拘留的 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周岁婴儿的;(6)被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 侦查、审查起诉的;(7)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 但不需要逮捕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 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向人 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 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制作取保候审 决定书。 .
本文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 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1)未经检察机关许可和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 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文书中的 第三联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 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决定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其各联的具体格 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二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2)文书名 称,即《取保候审决定书》;(3)文书编号,即“检保〔 〕号”,空白部分依次填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使用该文书 的人民检察院具体部门的简称、填写文书的年度、文书顺序号。
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决定书
(存根)
检保〔〕号
案由_
犯罪嫌疑人_
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_
住址_
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_
保证人(保证金数额)_
执行单位_
批准人_
承办人_
填发人_
填发时间_
检
号
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决定书
检保〔〕号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本院决 定对其取保候审(由保证人_担保;由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_元.)并由执ffo犯罪嫌疑人 在取保候审期间应 当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 年月日 (院印)
此决定已于_ 年__月一日向 我宣布。
犯罪嫌疑人—
斗.
附:《^华\民|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五 十六条
检
号
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检保〔〕号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__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本院决 定对其取保候审(由保证人_已向本院出具保证书;犯 罪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_元)。特通知你局执行。
此致
年月日 (院印)
注:犯罪嫌疑人
_性别—年
龄_工作单位
_住址_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向犯罪嫌疑 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
人宣布后附卷
正文。包括:(1)犯罪嫌疑人姓名;(2)涉嫌犯罪的性质,如涉 嫌多种犯罪时,则应将其逐一写明;(3)制作文书的法律依据,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4)检察 .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对象,即“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这里的 “其”是指犯罪嫌疑人;(5)担保方式,如采取保证人担保时,填写保证人的姓名,采取财产担保时,写明保证金的数额(保证金应当以 中国法定货币或者可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国(境)外货币的形式交 纳);同时采取两种担保方式的,全部填上;(6)取保候审执行机关, 即负责执行该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 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 规定。
尾部。包括:(1)填写该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年月日;(2)制作该 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印章(加盖于填发日期之上);(3)宣布取保候审 决定的时间(由犯罪嫌疑人填写);(4)犯罪嫌疑人签名,向犯罪嫌 疑人宣告取保候审决定的检察人员签名。
附项。在此联表格尾部还标注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五十六条”的字样,附项内容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取保候审 时,口头告知犯罪嫌疑人。
备注。在此联表格的下方标注有“第二联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附 卷”字样,表明此联由检察机关填发后,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由其 和宣布人分别签名后,由检察机关留存附卷。
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第三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即“检保〔 〕号”空白部分依次填写制作 该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具体部门的简 称、使用该文书的年度、文书顺序号。
正文。包括:(1)犯罪嫌疑人姓名;(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 性质;(3)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4)决定取保候审的对象,即犯罪嫌疑 人的姓名;(5)担保情况(包括担保人的姓名及交纳保证金的数额);
(6)通知目的,即“特通知你局执行”。
尾部。包括:(1)文书送达机关,即“此致—”,空白部分写 负责执行该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2)制作该文书的时间;(3)填发该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印章;(4)附注。包括犯罪嫌疑人的 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
备注。在此联表格之下标注有“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字样,表 明此联由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检察机关填发之后,交由 相应的公安执行机关凭此通知执行。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其内容与正本首部基本相同,只在文书名称《取保候审决 定书》之下标注有“(存根)”字样。”
正文。包括:(1)案由;(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 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 住址;(3)保证人姓名或保证金数额,如既有保证人,又交纳了保证 金的,则均应写明;(4)执行单位,即负责执行该取保候审决定的公 安机关;(5)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签名或盖章;(6)填发时 间。
备注。在此联表格之下标注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明此 联由制作单位统一保存备查。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检察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同时向 其宣读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2)是采取保证担保还是保证金担保,或者是二者兼用,实践中 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并如实填写。
(3)人民检察院对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定义务的犯罪嫌疑人, 巳经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检察长决定,没收保证金,并且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 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 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4)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査、审查起诉。
(6)索査寧诉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 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7)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 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f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 除取保候审要求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 当书面答复申诉人。
- 上一篇:(一)拘传证--强制措施文书
- 下一篇:(三)保证书--强制措施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