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证书--强制措施文书
(三)保证书--强制措施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保证书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时,保证人向人民检察院保证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保证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规定制作。
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阶段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 段,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采取人保方式的,保证人都要填 写保证书。
保证书的适用对象是保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 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外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 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担保是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之 一。保证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担保不被羁押、留在社会上的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候审不误的公民。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 人民检察院同意:①与本案无牵连;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③享有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
2.格式 本文书格式:
保证书
(存根)
检保书〔〕号
案由_
犯罪嫌疑人— 性别—年龄—
保证人_
性别_
住址_
与犯罪嫌疑人关 系_
保证日期_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_ 填发时间_
检
保证书
(副本)
检保书〔〕号 我住在—,在 —工作,与被保 证人—是— 关系,我于一年 —月 日向—人 民检察院自愿作 如下保证:
严格履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五十五 条规定的义务,监 督被保证人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六条的规定,发 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 生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五十六条规 定的行为,及时向 执行机关报告。
此致 一人民检察院 保证人— 年月1 附:《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第五 十六条
检
号
保证书
(副本)
检保书〔〕号 我住在,,在 —工作保 证人—是— 关系,我于—年 —月工日向_人
民检寮院自愿作 如下保证:
严格履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五十五 条规定的义务,监 督被保证人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 十六条的规定,发 现被保证人可能 发生或者巳经发 生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五十六条规 定的行为,及时向 执行机关报告。
此致 —人民检察院 保证人— 年月日 附:《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第五 十六条
保证书
检保书〔〕号 我住在_^,在 —工作保 证人—是— 关系,我于 —月 日卢—
苠检系院旨愿# 如下保证:
严格臞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五十五 条规定的义务,监 蝥被保证人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 十六条的规定,发 现被保证人可能 发生或者已经发 生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五十六条规 定的行为,及时向 执行机关报告。
此致 —人民检察院 保证人__ 年月日 附:《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第五 十六条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公安机关 第四联送保证人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保证书为四联填充式文书,其各联的具体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四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1)文书名称;(2)文书编号,即“检保书 〔〕 号”,空白部分依次填写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使 用该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具体部门的简称,制作文书的年度,文书顺序号。
正文。包括:(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保证人的住址、工作 单位;(2)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关系;(3)作出保证的日期;(4)作 出保证的对象,即制作该文书的人民检院;(5)保证的具体内容, 即:“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义 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 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尾部。包括:(1)保证对象名称,即“此致——人民检察院”;
(2)保证人签名(或盖章);出具保证书的时间。
附项。在此联尾部出具保证书的时间下方,标有“附:《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字样,附项内容在 保证人填写保证书时,口头告知保证人。
备注。此联表格下方标有“第四联送保证人”字样,表明此联的 首部由检察机关填写,保证人在填写完保证书的正文及尾部的内容 后,检察机关即将《保证书》交由保证人保管。
副本(第二联、第三联)的内容与正本基本相同,只在文书名称 《保证书》之下标有“(副本)”字样,同时在第二联、第三联表格下 方分别标有“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公安机关”字样,表明第二 联填写完毕之后由检察机关留存附卷,第三联填写完毕之后交公安机 关执行。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其内容与正本的首部内容基本相同,只在文书名称《保证 书》之下标注有“(存根)”字样。
正文。包括:(1)案由;(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3)犯罪嫌疑人的住址;(4)保证人与 犯罪嫌疑人的关系;(5)保证日期;(6)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签 名;(7)填发时间。
备注。在此表格的下方标注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明此 联为存根,由制作单位统一保存备査。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保证人符合条件 时,应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保证人在保证承担其法定义务 后,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2)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经检察长批 准,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