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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

(八)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已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依法解除监视居住决定时,所制作的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 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 得超过六个月。……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的规定制作。
人民检察院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适用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以下 几种情形之一,应当监视居住的情况:(一)被监视居住的人具有刑 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解除监视居住。(二)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刑诉法第58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对于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畴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存根)
检解监〔〕号
犯罪嫌疑人_ 性别—年逸 工作单位―
住址_
执行机关― 解除原因― 解除时间__
批准人_
承办人_
填发人_
填发时间—


人民检察院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副本)
检解监〔〕号

_,本
院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五十八条的 规定,决定解除对 你的监视居住措 施。

人民检察院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检解监〔〕号

_,本
院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五十八条的 规定,决定解除对 你的监视居住措 施。
年月日 (院印)

人民检察院 R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检解监〔〕号 本院于
_年_月—
日决定监视居住 的犯罪嫌疑人
现住. —’因-
_现决定
解除对其监视居 住措施。
特此通知 此致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第四联送达执行机关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为四联填充式文书,四联的格式、填充内容 不完全相同。其具体各联的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三联)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 即“检解监〔〕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 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犯罪嫌疑人姓名;解除监视居住的原因;法律根据,即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 事项,即“决定解除对你的监视居住措施。”
尾部。包括填发文书的年月日、院印。
副本(第二联)
首部。其内容与正本首部内容相同,只增加“副本” 二字。
正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姓名、解除监视居住的原因、法律根据及 决定事项。
尾部。包括填发文书的年月日、加盖院印。
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第四联)
首部。内容除文书名称改为《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外,其他与 正本相同。
正文。包括: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年月日;犯罪嫌疑 人姓名、性别、现住址;解除监视居住的原因;决定事项,即“现决 定解除对其监视居住措施。特此通知。”
尾部。包括:此致、执行机关名称、填发文书的年月日、院印。
存根(第一联)
首部。内容除文书名称下增加(存根)二字外,与正本相同。
其余部分内容如下:(1)案由;(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 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现住址;(3)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名称;
(4)决定情况:解除监视居住的原因、解除时间;(5)批准情况:批 准人、承办人;(6)填发人、填发时间。
第一联为存根,在此联表格下标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 明此联为存根,由制作单位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为副本,由人民检 察院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后收回附卷;第三联为正 本,由人民检察院将此联送达犯罪嫌疑人;第四联为解除监视居住通 知书,由人民检察院将此联送达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执行。

4.本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并送达犯罪嫌疑
(2)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 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 除监视居住要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及时 解除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 当书面答复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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