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视居住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
(七)监视居住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监视居住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 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决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 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制作。
监视居住是指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随意离开自己的住处或者指定 的居所(限于无固定住处的),不得随意会见他人,在传讯时及时到 案,不得进行干扰证人作证等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并由公安机 关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决定 书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主要是考虑到对犯罪较轻的人不关押,在通 常情况下,他们不会重新犯罪、危害社会。(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里的“社会危 险性”是指有可能逃跑、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 犯罪等等。(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四)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 己婴儿的。(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査起 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的。(七)持有效护照和有 效出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 于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时,应制作《监视 居住决定书》。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监视居住决定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三联的格式、填充内容均不 相同。其具体各联的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二联)
首部。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即 “检监〔〕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的简称、具体 办案部门的简称、年度和序号。
人民检察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
(存根) 检监〔〕号
案由_
犯罪嫌疑人_
性别—年龄一
工作单位_
住址__
执行单位_
批准人_
承办人_
填发人_
填发时间_
检
号
人民检察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
检监〔〕号 犯罪嫌疑人__涉嫌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五十一 条的规定,本院决定 对其监视居住,并由 —执行。犯罪嫌 疑人在监视居住期 间应当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五十七条的规 定。
年月日 (院印) 此决定已于— 年_月_日向我宣 布。
犯罪嫌疑人:__
宣告人:—
附:《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五 十七条
检
号
人民检察院 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检监〔〕号
犯罪嫌疑人一因涉嫌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本院决 定对其监视居住。 特通知你单位执行。
此致
年月日 (院印) 注:犯罪嫌疑人 性别_年龄_工作
单位_
住址_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向犯罪嫌疑 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
人宣布后附卷
正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姓名、案由;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依 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执行单位名称;决定事项,即“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尾部。包括:填发文书的年月日、院印、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的时 间及犯罪嫌疑人签字或盖章、宣布人姓名、附注事项:即《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此条内容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监视 居住决定时,口头告知犯罪嫌疑人。
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第三联)
首部。内容除文书名称下改为《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外,其他 与正本相同。
正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姓名和案由;法律依据,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事项,即“本 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特通知你单位执行。”
尾部。包括:“此致”;执行单位名称;填发文书的年月日;院印 及附注事项(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
存根(第一联)
首部。内容除文书名称下增写(存根)二字外,与正本首部相同。
正文。内容如下:(1)案由;(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3)执行单位;(4)批准人 (职务及姓名);(5)承办人(法律职务及姓名);(6)填发人(法律 职务及姓名)及填发时间。
第一联为存根,在此联表格下标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由 制作部门统一保存备査;第二联为正本,由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 宣布并在犯罪嫌疑人签字后当即收回附卷;第三联为“监视居住执行 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
4.本文书的适用问題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最长不得超过六月。
(2)人民检察院应当问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 定,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告知其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诉法第57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 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4)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 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5)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犯的侦查、审查起诉。
(6)不得以监视居住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