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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补充立案决定书--立案文书

(七)补充立案决定书--立案文书

1.概念、依据和适用范围
补充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侦査的案件,又发现 新的共同犯罪嫌疑人,需要并案侦查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补充立案决定书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的规定而设 立的一种检察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 查”;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査,认为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因此,人民检察 院只要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 当立案。如果是在办理已经立案的案件过程中,又发现了新的共同犯 罪嫌疑人,需要并案侦查,由于该案件已经有立案决定书,新制作的 立案决定书称为补充立案决定书。
补充立案决定书是对原补充被告人报告书的修订,供人民检察院 办理已经立案侦査的案件,需要补充新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并案侦査时 使用,是依法对该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进行侦查的法律依据,是立 案阶段的一种重要的检察法律文书。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
人民检察院 补充立案决定书
(存根)
检补立〔〕号
案由__
犯罪嫌疑人 性别_
工作单位— 住址_
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并人__案件
批准人— 承办人一 填发人„ 填发时间—号
人民检察院 补充立案决定书 
检补立〔 〕号
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本院已于一年—月—日立 案,经侦査,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补充立案.并立案侦杳。 
检察长(印)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3.结构内容和制作方法
补充立案决定书和立案决定书一样,为两联填充式法律文书。两 联的具体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二联)
。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2)文书名 称,即《补充立案决定书》;(3)文书编号,即检补立〔〕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的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两部分内容:(1)原立案情况,空白处按顺序应当依 次填写原立案决定书中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罪名、立案的时间。
(2)补充立案决定。空白处应当填写决定补充立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姓 名。决定对多名共同犯罪嫌疑人补充立案的,应当填写每一个被补充 立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尾部。包括:(1)批准立案的检察长的签名或者印章;(2)制作 文书的时间;(3)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印章。
在该联下方,印有“第二联附卷”字样,表明该联应当由制作文 书的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
存根(第一联)
首部。除在文书名称下方标明“(副本)”字样,以示区别外,与 正本相同。
正文。共包括12项内容,空白处按顺序应当依次填写:(1)案 由,即涉嫌罪名;(2)至(7)项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 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和是否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中增加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内 容,是为了便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案时,履行 特殊的程序;(8)并人哪一起案件,即是对哪一个立案决定书的补 充;(9)批准人;(10)承办人;(11)填发人;(12)填发时间。
在该联下方,印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明该联应当与其 他存根联一起统一保存备查。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1)补充立案决定书的性质、作用与立案决定书相同,立案决定 书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也是补充立案决定书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 题。
(2)补充立案决定书是对原补充被告人报告书修订而成的一种检察法律文书,两个文书在内容上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有着明显的区 别,应予注意:①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不同;②补充立案决定书为诉 讼文书,而补充被告人报告书属于内部文书;③内容不同。
(3)补充立案决定书只适用于需要并案侦査的情况,如果根据案 件具体情况,对新发现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更为适宜,不需要 并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而非补充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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