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立案决定书--立案文书
(六)立案决定书--立案文书
1.概念、依据和适用范围
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范围忐的案件线索,经过 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予以立案侦查时制作 的法律文书。
立案决定书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的规定制作的一 种检察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査,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决定对 案件立案,应当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就是立案决定 书。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正式开展侦查活动的合法依据, 只有立案以后,人民检察院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 和强制措施。因此,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最重要的刑事诉讼法律 文书之~'o
立案决定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自行侦査的犯罪案件,在 立案阶段结束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制作 的。
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定书
(存根)
检立〔〕号
案由_
犯罪嫌疑人_
性别_年龄_
工作单位_
住址_
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_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_
检
号
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定书
检立f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犯罪
嫌疑人 涉嫌 一案立案
侦查。 »
检察长(印)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立案决定书是原来就有的一种检察法律文书。适应刑事诉讼法的 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格式、内容作了重大修订。
2.格式
本文书格式():
3.结构内容和制作方法
立案决定书为两联填充式法律文书,两联的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二联)
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2)文书名 称,即《立案决定书》;(3)文书编号,即检立〔〕号,空 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的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年度和序 号。* *
正文。包括两部分内容:(1)法律依据。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发 现或者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空白处应当填写“八十三”, 对于单位或者个人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人自首的案件,空白 处应当填写“八十六”。(2)决定事项,即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两 处空白,按顺序应当依次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与其所涉嫌的罪名。 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填写全部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尾部。包括:(1)检察长及其签名或者盖章;(2)制作文书的时 间;(3)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印章。
在该联下方,印有“第二联附卷”字样,表明该联应当由制作文 书的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
存根(第一联)•
首部。除在文书名称下方标明“(存根)”字样,以示区别外,与 正文相同。
正文。共包括11项内容,空白处按顺序应当依次填写:(1)案 由,即涉嫌罪名;(2)至(7)项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 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以及是否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方面增加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项内容,是因为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立案,需要履行特别的程序,如对人大代表立案,要向人大主席团或 者常务委员会通报;(8)批准人;(9)承办人;(10)填发人;(11) 填发时间。
在该联下方,印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明该联应当与其 他存根联统一保存备查。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1)立案决定书原为叙述式法律文书,内容比较复杂,包括首 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案由、经审査认定的主要犯罪事 实及证据、决定立案的法律依据和尾部六部分内容。修订以后,变成 二联填充式法律文书,格式、内容大大简化,这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 法的修改与立案决定书的性质、作用设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 条和第36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 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査起诉的案件材料之 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 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査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 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査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 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立案决定书作为审査起诉阶段以前最主 要的检察法律文书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给辩护人査阅、摘抄或 者复制,以便辩护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了解人民检察院 的侦査活动和对犯罪嫌疑人所采的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合法的依据。 由于立案决定书的性质与作用发生了上述变化,相应地其格式、内容 也应予以调整、修订,原立案决定书中有关案件来源、经审查认定的 主要犯罪事实及证据、刑事实体法方面的法律依据等项内容,属于案 件进人审判阶段以后才能让辩护人知悉的内容,不宜再写入立案决定 书。
(2)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案决定书内容比较详细,一般的案件,无需专门制作立案请示报告,只有比较复杂的案件,才同时 制作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两种法律文书,其中立案请示报告只 人检察内卷,立案决定书既人检察正卷,又入检察内卷。立案决定书 简化以后,所有的案件都应当制作立案请示报告,其格式、内容、基 本上与原立案决定书相同。立案请示报告作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文 书,只人检察内卷,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3)立案决定书的制作时间关系到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活动是否合 法,填写时应当注意认真、如实填写,不得模糊、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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