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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

(十八〉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发现采取强制 措施不当,依法决定撤销该强制措施时制作的文书。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 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制作。强制措施不同程度地限制 或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 措施一定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于采取强制 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根据刑诉法第73条规定制作的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具有法定性。
  对于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措施不当、需要撤销的,都应当制作本文书;对 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批准 逮捕的决定不当,需要撤销的,也应当制作本文书。

  1.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味销强制措施决定却
(存根)
检撤强〔〕号
案由
犯罪嫌疑人―
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执行机关―^ 强制措施种类―
撤销原因 决定时间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黻销强制措施决定书   醵销强制措施决定书
     (副本)    检撤强〔〕号  
 检撤强〔〕号              
 兹因采取强制措     兹因采取强制措 
施不当,根据《中  检 施不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     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七十    事诉讼法》第七十 
三条的规定,本院    三条的规定,本院 
 决定撤销对你      决定撤销对你  
     的决定。 的决定。     
      年月日         年月日
     (院印〕   (院印〕     

人民检察院 擻销强制措施通知书
检撤强〔〕号 本院于―年 一月—日决定对 涉嫌一 的犯 罪嫌疑人采取― —措施,因采取该强 制措施不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七十三 条的规定,现决定撤 销对其一的决定。 特此通知。
此致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第四联送达执行机关
 ^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为四联填空式文书,第一、二、三联分别为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存根、副本和正本,第四联为撤销强制措施通 知书。
 正本(第三联)和副本(第二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丨)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⑵文书名称, 即《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其中第二联文书名称下面有“(副本广 字样,这是正本和副本的不同之处;^文书编号,即“检撤强 〔 〕 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 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丨)受送达人的姓名,填写被撤销强制措施的犯罪 嫌疑人的姓名。〔2〉撤销强制措施的原因。文书上表述为“因采取强 制措施不当”。撤销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勾决定事项,即“决定 撤销对你―的决定”。文书中的空格填写被撤销的具体的强制 措施的名称。
  尾部。包括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和院印。
  撤销强制措施通知书(第四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正文。包括:(丨)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罪名、采取强制措施 的年月日和强制措施的种类。〈2〉撤销该强制措施的原因,即“因采 取该强制措施不当。” 撤销该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即刑事诉讼 法第73条。(勾决定事项,即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决定。^ “特此通知”的内容。
  尾部。包括:(丨)此致单位,填写执行机关的名称,如果是撤销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应填写执行的公安机关名称;如果是撤销 拘留、逮捕措施,应填写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的名称。〔2〉制作 文书的年月日和院印。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0〉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书名称, 文书名称下面有“(存根广字样;^文书编号。
  正文。包括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住址;执行机关,即执行强制措施的机关;撤销原因,即撤销强制措
施的原因;决定时间,即决定撤销强制措施的时间;批准人、承梦 人、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时间。
  各联用途
  第一联为存根,由制作部门统一保存;第二联为副本,由人民检 察院附卷;第三联为正本,送达被撤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第四 联为撤销强制措施通知书,送达执行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第三联和 第四联送达时,应让收件人分别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退回人民 检察院附卷。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要注意撤销强制措施的条件。刑诉法第73条规定采取了强 制措施不当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但何时撤销,何时变更,应有正 确理解。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应当对犯罪嫌疑 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但却采取了强制措施;二是应当对犯罪嫌疑人 采取另一种强制措施,但却采取了这种强制措施。在第一种情况下, 原则上讲,应撤销强制措施,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
  但是,根据刑诉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即“对于发现不应当追 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 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还制定有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和解除监视 居住决定书。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不应当采取强制 措施而采取了强制措施;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之一是“不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者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如对具有刑诉法第 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就既属于“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的范围,又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这时要正确区分撤 销强制措施决定书与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的适用范围。 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任何危害行为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 为,但却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况下,应 当使用撤销决定书;在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 之一,或者不满14岁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却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况下,应使用解除决定书。
  综上,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的适用条件是:(丨)犯罪嫌疑人没有 任何危害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共二种情形久 但却对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2〉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 强制措施(包括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危害行为,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 疑人实施,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等多种情形〉,但却 对其拘留、逮捕的。
  (之)注意可撤销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由于拘传仅是采取强制方法将犯罪 嫌疑人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持续时间一般较短,一次拘传最长不 得超过12小时,讯问完毕即放犯罪嫌疑人回去,拘传也就执行完毕, 所以即使不应当拘传犯罪嫌疑人的,也不必再作出撤销拘传的决定。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一般只适用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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