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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通缉通知书--侦查文书

(二十五)通缉通知书--侦查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通缉通知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 犯罪嫌疑人,通知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予以追捕时,制作的文书。
人民检察院 
通缉通知书 
(存根) 
检辑〔〕 号
案由 
m罪嫌疑人 
性别—年龄一 
工作单位 
# 址 通
缉原因 
送达单位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人民检察院 通缉通知书
(副本)
检缉〔〕号
_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人_涉嫌 一案该犯罪嫌疑人应¥ 逮捕但现已在逃, 请接到本通知后,在_范围内发布《通缉令》予 以追捕。
此致
年月日
('feEO'l
附:案件情况及犯 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社会关系、照片、 身份证号码、指纹、 体貌特征、携带物 品和注意事项。


人民检察院 通缉通知书
检缉〔〕号
_人民检察
院正在侦查的犯罪 嫌疑人_
该犯罪嫌疑人应当 逮捕但现已在逃, 请接到本通知后,
在_范围内
发布《通缉令》予 以追捕。
此致
年月日
附:案件情况及犯 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社会关系、照片、 身份证号码、指纹、 体貌特征、携带物 品和注意事项。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公安机关
通缉通知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1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 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的规定制作。通缉措施是刑诉法第2章
“侦査”中规定的侦查措施的一种,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 侦査适用“侦査” 一章的规定,说明人民检察院可以使用包括通缉措 施在内的所有侦查措施,所以通缉决定书具有法定性。
人民检察院仅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才能对应当逮捕而在逃 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通缉决定,制作《通缉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 行。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上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通缉通知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正本(第三联)和副本(第二 联)的内容基本相同,存根(第一联)的内容与前两联不同。
正本(第三联)和副本(第二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1)制作文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书名称,即 《通缉通知书》,其中在第二联文书名称下面有“(副本)”字样;(3) 文书编号,即“检缉〔〕号”,空余部分依次填写检察院的 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1)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和犯罪嫌疑人的姓 名、涉嫌罪名;(2)决定通缉的原因,即“该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而 在逃”;(3)要求事顶。要求公安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在一定范围内 发布《通缉令》予以追捕。文书上发布《通缉令》的范围,应根据通 知通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填写,省级检察院通知通缉的,可以填写 为“在全省范围内”,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通缉的,可以填写为“在 全国范围内”。
尾部。包括:(1)此致单位。应填写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 的名称;(2)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和院印;(3)附项。附项应写明并附 送以下材料:案件情况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社会关系、照片、身 份证号码、指纹、体貌、特征、携带物品和注意事项。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书名称, 文书名称下面有“(存根)”字样;(3)文书编号。
正文。包括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住址;决定通缉的原因;送达单位,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的姓 名;填发时间。
各联用途:
第一联为存根,由制作部门统一保存;第二联为副本,由人民检 察院附卷;第三联送达公安机关,收件人收到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 盖章,送达回证退回检察院附卷。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1)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通知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后,应 当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及时检査监督通缉的执行情况。
(2)本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时,文书上附项包括的内容应尽量提供 给公安机关,以更有利地发挥通缉措施的作用。但因某种原因不能把 附项内容全部提供给公安机关时,如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无法提供等 等,并不影响通缉通知书的效力。
(3)通缉可以在县、区、省、全国不同范围内进行,但各级检察 机关只有权在自己辖区内决定通缉,超出自己辖区决定通缉的,应当 报请有权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因此,决定通缉的人民检察院不一 定是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如县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需对犯罪 嫌疑人在全省范围内通缉的,就应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通知 省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但为了叙述明确,在通缉通知书上还应填 上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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