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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调查笔录--笔录类文书

(七)调查笔录--笔录类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调査笔录,是指人民检察院为査明案件事实情况,向公民或有关 单位依法进行非侦查性质的调查时,记载调查情况的客观文字记

录。
  人民检察院为审査控告、检举材料,以便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侦査 时,一般都需进行初步的调査;在审查批捕,审査起诉时,为核

查某 些与案件有关的特定情况,如査核被告人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 日〉,査核被害妇女是否为幼女,以及某些诉讼法律行为亊

实,如侦 査中是否有违法行为等,也需向有关单位或有关人进行调査、核实; 在复査申诉案件时,一般都需进行调查。为固定调査

的情况,应当制 作调查笔录。
  人民检察院进行这种调查,为非侦査性质的调査,所以不能采用 侦查手段和强制性的侦查措施;也不限于侦查程序、审査批捕或

审査 起诉程序。但是,这种调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45条、第86 条、第137条等有关的规定,是为査明案情而进行的法律上

的调査, 故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调査和社会调査。在立案前进行调查而制作的调 査笔录,是决定是否立案的依据,在立案后,经检察

人员审査确认后 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在立案后所制作的调査笔录,可直接作 为证据使用;在复査案件中制作的调査笔录,

是作出复査结论的文字 依据。
  1.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调查笔录
时间:―
地点:―:^^一
 调查人:记录人:^
                          第四编
法律文书 ~
 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目: 工作单位、职务:
现在住址:――^ 与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关系:
   答: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调査笔录为笔录类文书。其内容结构,由首部、笔录特定项目、 调查情况记录和尾部四部分组成。
  首部:
 首部内容包括制作笔录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和文书名称即“调査笔 录”,分两行铅印。
  笔录特定项目:
  笔录特定项目的内容,主要填写笔录程序事项,包括以下项目: 调查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填明调查的年月日和起止的具体时间;地点填明谈话的具体 地点。
  ^!)调查人和记录人。
 分别填明检察机关调査人和记录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如有其他 单位协助调査的人员,应记明其所在单位、职务和姓名。
    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按笔录栏目,依次填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 貌、工作单位及职业(职务〉和住址等。如被调查人与被告人或被害

人有特殊关系的,应予载明。
  调查情况记录:
 调査情况记录,为调査笔录的主体内容,包括调査人向被调査人 的告知事项内容、提问内容和被调査人的陈述内容。调査人与被调查 人的对话内容前,应标明“问”和“答”,按第一人称记录。
           告知事项,记载调査人向被调查人告知政策、法律的具体内容。
           调査人的提问内容,记录应当具体、明确,文字力求简洁。
          被调查人陈述的内容,为记录的重点。陈述的案件情节,记录应 当全面、具体、完整、准确、客观、清楚。应尽可能记

原话,对重复 的,可以概括归纳,但要不失原意。被调査人是如何得知案情的以及 1 其知情程度,应当记录清楚;提供的其他

知情人,应当记明其姓名、
        所在单位和住址;提供的书证、物证应当记明名称、件数等。要求保 密的,也应当载明。
           制作调査笔录,其要求与询问证人笔录基本相同。
              尾部:
           尾部内容,主要是腫行笔录核对手续和署名手续等。
          在记录结束后,记录人应先编写页码,然后让被调查人核对笔录 内容。凡有记错、记漏的,应予改正和补充,但修正、

补充处应由被 调查人捺手印或盖章;核对完后,由被调查人在笔录结束处写上“本 记录我巳看过(或已读给我听过〉,与我讲的一

样。”再由被调查人签 名或盖章,具明年、月、日。最后由调査人和记录人分别签名,具明 年、月、日。
          调查笔录制作一份,作证据使用的,归入检察正卷;其他的归入 检察内卷。复査申诉时制作的调査笔录,归人申诉卷。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向公民个人调查,一般都应单独进行;笔录也以公民一人为 单位制作。
            有其他人员协助进行调査的,协助调査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 名,并署明所在单位及其职务。
            向公民个人调查而制作的笔录,被调査人单位不需在笔录上 签署意见,也不要加盖其单位公章。
  “)向有关单位査阅摘抄的文件资料,在笔录上由该单位签署确 认资料来源的意见,并应加盖该单位公章,如查阅犯罪嫌疑人或

被害 妇女确切的出生年月日而向公安派出所调査时,应由其签署意见并加 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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