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强制措施文书
(十三)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强制措施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査职能的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
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制作。 审査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 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人民检 察院审查。刑诉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査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 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 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 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这两条规定制定的不批准津捕 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法律文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査职能的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不 适用于办理自侦案件。
1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
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存根)
检不捕〔〕号
犯罪嫌疑人一
工作单位-住址
不批准逮捕原因
是否需要补充侦 査―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号
第一联统一保存 3丨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副本)
检不捕〔〕号 检不捕〔〕号
你 于 你 于
年月 年月
日以 号 检 日以 号
文书提请批准逮 文书提请批准逮
捕犯罪嫌疑人 捕犯罪嫌疑人
1经本 ,经本
院审查认为: ― 院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号 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的规 第六十八条的规
定,决定不批准逮 定,决定不批准逮
捕犯罪嫌疑人 捕犯罪嫌疑人
。请依法 。谙依法
立即执行,并在三 立即执行,并在三
日内将执行情况 日内将执行情况
通知本院。 通知本院。
年月日 年月日
(院印^ (院印^
附: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公安机关
检
号
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回执)
―人民检察院: 现将你院 ―号不批准逮 捕决定书的执行 情况通知如下:
年月日 (公安局印)
第四联公安机关 退回附卷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为四联填充式文书。
正本(第三联)和副本(第二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
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书名称,即《不批准逮 捕决定书》;第二联在名称下有“(副本广字样;〈3〉文书编号,即 “检不捕〔 〕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的简 称、办案部门的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0〉送达机关,即提请批捕的机关。⑵案件来 源。应逐项写明提请批准逮捕的机关、提请批捕的年月日、提请批捕
的文书编号、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提请批捕的犯罪嫌 疑人姓名。〈3〉审查意见。这是本文书的重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填 写,要具体写清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由于 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事实情况不同,法律规定不同,因此写法一定要 有针对性。实践中,不批捕的原因及写法有以下几种:①刑诉法第60 条规定,逮捕的首要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如果没有可 以相互印证并且属实的证据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 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面上虽是“危害行 为”,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不认为是犯罪,如不满 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辨认自己 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由于不 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等等;或者犯罪事实并 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均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中的审査意见可表述为:“犯罪嫌 疑人X X X的犯罪事实不清(或:犯罪嫌疑人X X X没有犯罪事实〉, 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或者:“犯罪嫌疑人X XX不满14周岁(或:系在不'能控制或辨认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 果、系正当防卫行为、系紧急避险行为等等根据刑法第X条的规 定,不负刑事责任,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② 刑诉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的第二个条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 罚”,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可能 判处犯罪嫌疑人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可能判处徒刑以 上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中的审査意见应写为:“经本院审査认为,犯罪嫌 疑人X X X涉嫌X X犯罪,但因……〔如情节较轻、有立功表现等 等〉,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 捕条件。”③刑诉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的第三个条件是“采取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 人的个人情况,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 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人民检察院也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审査意见写为:“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X X X涉嫌XX犯罪,但因……〈如本人自首、真诚悔过等等〉,采取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能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不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④刑诉法第60条第2款规 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检 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中的审查意见写为: “经本院审査认为:犯罪嫌疑人X X X涉嫌X X犯罪,应当逮捕,但 因患有X X严重疾病(或者:但因正在怀孕;但因正在哺乳自己的婴 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住的方法。”⑤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査意见写为:“经本院审査认为:犯罪嫌疑人X X X的行为情节显 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 免除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或者:第
(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妁作出不批捕决定的程序法上的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无论审査意见中填写哪一种不批 捕的原因,作出不批捕决定在程序法上都要依据刑诉法第68条的规 定。
^决定事项,即“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X X X”。
⑴)要求事项,即“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之内将执行情况 通知本院。”
尾部。包括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和院印。
附项。该项在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査时填写,刑诉法
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但需要补充侦查的,应 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附项的内容就是在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公安机 关补充侦查的时候,填写“附:补充侦查提纲”;如果人民检察院认 为不需要补充侦查,则不必填写附项内容。
回执(第四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丨)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⑶文书名称, 在文书名称,文书名称下面有“回执”字样。
正文。(丨)送达单位的名称,填写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执行情况,内容为:“现将你院―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执行 情况通知如上:―”。两个空格中第一个空格填写的内容为本决定 书的文书,第二个空格填写是否已将被拘留的人释放等内容。
尾部。包括填写回执的年月日和填写机关的印章。
该联的内容是根据刑诉法第69条的规定设计的。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名称下 有“(存根字样;文书编号。
正文。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 不批准逮捕的原因;是否需要补充侦査;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 填发时间。
各联用途
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制作部门统一保存。第二联为 副本,由人民检察院附卷。第三联为正本,送达提请批捕的机关,送 达时,应让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再把关达回证附 卷。第四联为回执,和第三联同时送达提请批捕的机关,待该机关执 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在上面填写有关内容,再退回人民检察院附 卷。
4丨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0文书中的审查意见要认真填写,因为刑诉法第68条规定不
批准逮捕的,要说明理由,该审查意见除表明人民检察院的审査结论 外,本身还有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的作用。填写时要根据 案件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准确地写明不批准逮捕的事实原因和 法律依据,不要笼统写为“不符合逮捕条件”。
’(之)需要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在附项上写明“附:补 充侦査提纲”,同时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一同 送达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纲同样一式两份,除送达公安机关外,另 份附卷。如果不需要补充侦査,要划去文节中的“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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