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退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侦查文书
(十三)退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侦查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退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是人民检察院对在勘验、搜查中依法扣 押的物品、文件在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后,退还原主时开列的单据。
退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对于 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 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 电机关”的规定制定的,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
人民检察院退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 的侦查阶段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过程中,对已扣押的 物品、文件进行认真核实后,在确认与案件无关时,应退还原主使 用。
人民检察院退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所适用的对象是已被检察机 关在勘验或搜查中扣押的物品、文件,这包括在扣押时认为该物品、 文件与犯罪有关或者能够证明有关情节,后经核实、确定与案件无牵 连的物品、文件和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物品、文件, 经先行扣押后,查证属实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两种情况。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人民检察院退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为填充式文书。其内容包
括:
首部。主要有: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XX X人民检察院”; 文书的名称,即《退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本清单为第X页,共
X页。
正文。主要有:退还扣押物品的编号(即顺序号);退还扣押物 品的名称;数量;特征、规格和备注。
尾部。包括:批准人、承办人、领物人的签名或盖章;退还物 品、文件的时间及退还物品、文件的人民检察院院印。
人民检察院 退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第页共页
编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特征 备注
批准人 承办人 领物人 年月田 (院印)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领物人,另一份附卷备杏。
备注。在表格下标有“此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领物人,另---份附卷备查”字样,表明在制本清单时每页清单均应一式二份,一份 交给领物人持有,一份由制作机关存卷。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扣押物品、文件后,必须及时调查核实,弄清被扣押物与案 件及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不能扣而不査。
(2)对被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者私自处理。
(3)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扣押物,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退还,不得以任何借口留置或者拖延退还时间。
(4)在制作退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退还扣押物品、文件时, 应仔细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所列扣押物进行核对,这包括物品或 者文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 缺损特征等的核对,以免造成混渚。
(5)在退还扣押物品、文件时,承办人应与领物人共同对被退还 扣押物进行查点,核对清楚,并当场签字或盖章。
(6)对已扣押的邮件、电报,经查明与案件无关,需退还给原邮 电机关的,也应当制作本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