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其他通用文书
(八)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其他通用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査部门向审査逮捕 部门、审查起诉部门随案移送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时、和人民检 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或其清单、照片、其他译明 文件时,制作的清单。 丨
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办案需要 制定。刑诉法第66条和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 和侦査终结的案件,要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审査决定。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侦査部门要求逮捕犯 罪嫌疑人和侦查终结时,也要向本院审査逮捕、起诉部门移送审查, 把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另外,刑诉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对 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 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需要制作 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
3丨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为填充式表格类文书,包括首部、正 文、尾部和附注四部分。
首部。包括制作清单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清单名称;清单页数, 又包括该清单共几页,该页是第几页。
正文。包括:1.编号。即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的序号。1.物 品文件名称。3,数量。即同种物品文件的数量。1特征。即物品文 件的新旧、破损等特征。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
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第 页,共 页
编号 物品、文件名称 数量 特 征 备注
接收单位 多交单位 ~
接收人 多交人
年月日
(院印〉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接收单位,另份附卷。
尾部。包括:1.接收单位和接受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査逮捕、起 诉部门接收的,填写该部门和接受人的名称;是人民法院接受的,填 写该院和接受人的名称。移交单位和移交人。是人民检察院侦查部 门向审查起诉部门移交的,填写该侦査部门和移送人的名称;是人民 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交的,填写人民检察院和移送人的名称。3丨制作 清单的年月日和院印。
附注。该内容写明了清单的制作份数和用途。本清单一式两份, 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由移交单位附卷。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本清单虽然适用于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向审査逮捕、起诉部门移 送,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两种情形,但是移送物品、文件的范围和移送程序并不相同,实践中一定要严格加以区别。
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向审查逮捕、起诉部门移送的物品、文 件的范围较广,凡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除依法可先行处理的 以外,都应随案移送。在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同时, 需要移送物品、文件的,就应当制作本清单移送。
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仅限于刑诉法第198条第2款 规定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其中不宜移送的,移送该实物的清 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即可。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不能制作本清单向人民法院 移送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而是按照刑诉法第150条的规定制送证据 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向 人民法院移送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或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时间使用本清单,不 能擅自扩大适用范围,也不能在提起公诉时制作随案移送物品、文件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