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取证据通知书--侦查文书
(一)调取证据通知书--侦查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调取证据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关于“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 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的规定制作,具有专门性和 法定性。
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阶段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时,均可以使 用。
人民检察院 调取证据通知书
(存根)
检调证〔〕 案由_
号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___
检
号
调取证据名称—
证据持有人(单 位)——__
批准人_
承办人—_„
填发人_
填发时间__
人民检察院 调取证据通知书
(副本)
检调证〔号
本院因办案需要 对存你处的下列 证据:_
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予以调取,请将 上列证据于—年 —月—日前送交 我院。
年月日 (印章)
人民检察院 调取证据通知书
检调证〔〕号
本院因办案需要 对存你处的下列 证据:„_—
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予以调取,请将 上列证据于—年 —月—日前送交 我院。
年月日 (院印)
人民检察院 调取证据通知书
(回执)
人民检蔡院: 你院_
号调取证据通知 书收悉,现将—_送交你院。
年月日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提供证 第四联由提供证
据的单位或个人 据的单位或个人 提供证据后附卷
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的适用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的范围包括书证、物证等。侦查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 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 录像、复印和复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如实 提供证据,既不能隐瞒证物,也不能伪造证物,编造假证,而必须实 事求是。
2.格式
本文书格式(: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为四联填充式文书,其各联的格式、 内容如下:
正本(第三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书名称, 即《调取证据通知书》;(3)文书编号,即“调证〔〕号”,空 白处依次填写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检察 院具体部门的简称、年度、文书顺序号。
正文。包括:(1)提供证据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2)所 需调取证据的名称。如有可能,应将证据的种类、名称、来源、形 状、数量等均一并写明。如果所需调取的证据的数量较多时,可以概 括写明(如书证几件、物证几件等),然后注明“详见《调取证据清 单》”。《调取证据清单》上要具体写清全部证据情况;(3)法律根据, 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4) 要求提供证据的具体时间。
尾部。包括填发日期及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印章。
备注。此联表格下方标明“第三联送提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 表明此联由检查机关送交提供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
副本(第三联)的内容与正本基本相同,只在《调取证据通知 书》下增加“副本””字样。
在此表格下方标明“第二联附卷”,表明此联在填发之后由检察机关留存归卷。
回执(第四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书名称, 即《调取证据通知书》,在其下标注“(回执)”字样。
正文。包括:(1)要求提供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写明该 通知书已收悉,要求填写文书编号;(3)提供证据的名称、种类、形 状、数量等情况。填写时应尽量逐一填写清楚,如证据较多,则可概 括地写,注明详见清单,另附《调取证据清单》详细写明。
尾部。包括填写该文书时的具体日期;提供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 的印章或签名。、
备注。此联表格的下方标有“第四联由提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提 供证据后附卷”,.表明此联由检察机关填写首部内容后与正本一同送 交提供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按要求提供证据的 同时如实认真填写正文和尾部,并在向检查机关提供证据后将此联交 由检察机关留存归卷。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其内容与正本内容基本一致,只在文书名称下注明“(存 根)”字样。
正文。包括:(1)案由,即本案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2)犯罪 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3)调取证据名称;
(4)证据持有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名称;(5)批准人、承办人、填发 人签名;(6)填发日期。
备注。此联表格下方标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明此联由 制作该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统一保存备查。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时要全面客观,既要调取能够 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也要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
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2)在调取证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要 注意保密。
(3)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凡是伪造证 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任何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4)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可以委托 当地人民检察院代办,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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