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提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书--强制措施文书
(十六) 提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书--强制措施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提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书,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逮捕但任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时,向该人大代表所 属的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请许可逮捕时,所制作的法律文 书0
人民检察院提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 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 逮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的规定,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 事审判”的规定制作。
人民检察院提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书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是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 逮捕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决定或者批准逮捕有犯罪嫌疑的人大代表时,适用特 殊的程序。体现了对人大代表的司法保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 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人民检察院认为应 当逮捕的必须制作本文书,提请大人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1.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提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三联的格式、填充 内容不完全相同。其具体各联的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三联)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提请 许可逮捕人大代表书》;文书编号,即“检捕代〔〕号”,空 余地方依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依次顺序是:送达的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名称;犯罪嫌 疑人姓名;涉嫌的罪名;逮捕的法律根据,即“经依法审査,本院认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依 法逮捕”。提请许可逮捕的法律根据,即“因该犯罪嫌疑人系本届人 大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的规定,特提请许可逮捕。”
人民检察院 提请许可逮捕 人大代表书
(存根)
检捕代〔〕号 案由
犯罪嫌疑人 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犯罪嫌疑人系― 人大代表。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检
号
人民检察院 提请许可逮捕 人大代表书
(副本)
检捕代〔〕号
犯罪-疑人― 涉嫌一^, 经依法审查,本院 认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第一百三十二 条的规定,应当依 法逮捕。因该犯罪 嫌疑人系本届人大 代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特提请许 可逮捕。
年月日 (院印^
检
号
人民检察院 提请许可逮捕 人大代表书
检捕代〔〕号
犯罪-疑人― 涉嫌 ^
经依法审査,本院 认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第一百三十二 条的规定,应当依 法逮捕。因该犯罪 嫌疑人系本届人大 代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特提请许 可逮捕。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人大主 席团或者常委会
尾部。包括:填发文书的年月日、院印 副本(第二联)
除在文书名称下增加“副本” 二字外,内容与正本相同。
存根(第一联)
首部。其内容除在文书名称下增加“存根” 二字外与正本内容相
同。
其余部分内容如下:0〉案由;⑵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 龄、工作单位、住址;(幻犯罪嫌疑人所属的人民代表大舍,的名称; “)批准人、承办人姓名;^填发人姓名及填发时间。
第一联为存根,由人民检察院统一保存备査;第二联为副本,由 人民检察院附卷;第三联为正本,由人民检察院将此文书送达提请许 可逮捕的人大代表的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或者批准逮捕,应 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之)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或者批准逮捕,应 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再由同级人民 检察院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或者批准逮捕,可以直接报请 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 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勾对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决定或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 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弓)人民检察院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决定或者 批准逮捕,分别按照上述(一〉、(二〉、(三)项的程序办理。
(^)对所在省、市、区、县以外的其他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决定或者批准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 检察院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担任两级以 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