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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询问通知书--侦查文书

(六)询问通知书--侦查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询问通知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办逵案件,依法对证人、被害人进 行询问时,所制作的通知被询问人的文书。
询问通知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制作。该条规定:“侦 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 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 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这一规定表明,询问证 人即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到人民检察院

检询〔〕号


兹因
案,请
你于—年—月—_ 日—_时持此通知前 来__接受询问
年月日 (院印)


检询〔〕号
兹因
案,请
—月—
你于年—
日—时持此通知前 来__接受询问
年月日 (院印)
进行。在后一种情况下,应当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具有法律 效力,被询问人接到后应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以及审査批捕、审查起诉工作 中,需要询问证人的,都可以制作询问通知书。另外,刑事诉讼法第 100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各项规定,因此人民检察院 询问被害人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制作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到人 民检察院接受询问。

2.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询问通知书
(存根)
人民检察院 询问通知书
(副本)
人民检察院 询问通知书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被通知人持此
联到指定地点报到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询问通知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第三联(正本)和第二联(副 本)的内容基本相同,第一联(存根)的内容与前两联不同。
正本(第三联)和副本(第二联)的内容包括:
检询
I龄 人 年 疑人|位 嫌问 I单
间点

I嫌问I单一时地人人人时 由罪询别作址到到准办发发 案犯被性工住应应批承填填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书名称, 即《询问通知书》,在第二联文书名称下面有“(副本)”字样,这是 第二联和第三联的不同之处;(3)文书编号,即“检询〔〕
号”,空余部分依次填写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具体办案部 门的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1)被询问人姓名;(2)被询问的原因,即“兹因 __一案”。被询问的原因可以概括性地填写,不必太详细具体,一 般可写为“兹因办理犯罪嫌疑人x x x涉嫌x x —案”;(3)指定被 询问人到达的时间和地点,被询问人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上填写的时 间和地点前来接受询问。
尾部。包括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和院印。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书名称, 在文书名称下面有“(存根)”字样;(3)文书编号。
正文。包括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 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应到时间,即正本和副本上填写的被询问人 应当接受询问的时间;应到地点,即正本和副本上填写的被询问人应 当接受询问的地点;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时间。
各联用途:
询问通知书共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制作部门统一保存;第二 联为副本,由人民检察院存卷;第三联为正本,送达被询问人,送达 时应让杈件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将送达回锰存卷。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1)询问证人时,要用规定的格式制作询问证人笔录。
(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填发询问通知书时,也应当以人 次为单位,每需通知一位证人时,制作一份询问通知书;多次通知一 位证人时,每次都应制作一份询问通知书。
(3)根据刑诉法第97条的规定,询问证人,并不是必须用询问 通知书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而是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 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再通知其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遇到以下几种情况的时候:1.案情涉及国家 秘密,为了防止泄密;2.证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及住处周围 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言或 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3.证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为 便于为证人保密,消除其思想顾虑。4.应当注意文书中的询问地点。 根据刑诉法第97条“在必要的时候,也要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 言时,文书上的询问地点应填为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属于该人民检 察院的具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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