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送达回证--其他通用文书
(十三)送达回证--其他通用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将有关文书送达给收件 人或收件单位时,所制作的凭证。
送达回证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制作的。刑诉法 第81条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 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 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 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 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 名,即认为已经送达”。送达回证具有适用范围的多样性和功能上的 凭证性。
1.格式
本凭证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送达回证
收件人 案由
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文件名称 收到时间. 收件人签 不能送达理由
名#盖章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曰 时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曰 时
备注
签发人 送达人
注:1.如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不在或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等情况,按照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1.如通过寄送,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在收到文件后在此证上签名或盖 章,然后速将此证退回本院。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送达回证是单联填充式凭证,其具体的格式、内容如下:
首部。包括制作凭证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凭证名称,即《送达回证》。
正文。包括收件人姓名;案由,即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送达单 位,即收件单位,送达地点,即检察院送达人送达文书的具体地点; 送达文书情况概要,包括文件名称、收到时间、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不能送达理由,应根据各种文书送达的情况逐一对应填写;备注,是指文书送达方式等有关重要情况的注明。
尾部。包括签发人姓名,送达人姓名。
备注。在此凭证表格下方标有两点注意事项,第一项是“如遇到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不在或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等情况,按照刑事诉 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表示送达各种文书时,如遇到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不在或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等情况,送达人可以 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 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 送达。第二项是“如通过寄送,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在收到文件后在 此证上签名或盖章,然后速将此证退回本院”,表示送达文书如果是 通过邮寄的方式,收件人或代收人在收到文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或盖章,并迅速将送达回证寄回制作送达回证的人民检察院。
本凭证应以收件人为制作单位,每个收件人或收件单位制作一份。
4丨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凭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由于各种案件情况不一样,若案件需送达的文书较多,一份 一张不够填写,应根据需要增加凭证张数。
(之)送达回证表格下方“备注”部分中二项内容,如果送达回证 中没有包括的,都应填写在送达回证正文中的备注栏目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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