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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辩护、代理文书

(八)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辩护、代理文书

  1.概念' 依据及适用范围
  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是人民检察院准许辩护律师向被害 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时制作的文书。
  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 条第2款“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 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 的材料”的规定制作。
  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审査 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的适用对象是辩护律 师。其范围限于辩护律师向被寄人或者其缉亲風、、被搴人提供的播人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使用^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 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但必须受以下两 方面条件限制,…是要经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人民法 院(在审判阶段〉的许可;二是必须经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 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下页夂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为三联填充式文书,,其 各联的具体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三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丨)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应写全称〉;(^) 文书名称;即《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文书编号,即 “检辩许〔〕号”,空白处依次填写制作该文书的人民检察院 的简称、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具体部门的简称、使用该文#的年 度、文书顺序号。
  正文。包括:(”辩护律师的姓名;〈2〉写明辩护律师收集案件 材料的申请已收到,即“你关于向―收集索件有关材料的申请收 悉”,空白部分填写收集材料对象(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 人提供的证人〉的姓名,如收集对象为多人时则应分别开列许可证;
  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勾同意的内容及条件,即“许可你向―收集与 本案有关的材料,但是必须经本人同意”,空白处填写收集对象的姓 名。
   人民检察院       人良检察蜣'      :人民检秦沈  
辩妒律师收集窠件材粋       收集案捧访料   拚收11橐样材嵙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宵证
   (存裉)         (副本)               
  检辩许〔〕号       检辩许〔〕号      检辩许〔1 号 
案由          4    公 广. ^     一律师\   
              ――律师:―               
犯罪嫌疑人           你关于向        你关于向   
申请人           ―收集案件有关材    ―收集七件有关材 
性别 年龄         料的申请收悉。经审    料的#1经审  
工作单位          査,根据《中华人良   查;板据《屮华人民
被害人         号 共和国刑亊诉讼法》 号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被害人近亲属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规定,许可你向     规定,许可你向 
批准人               收集与本案       收龜与本案
承办人           有关的材料,但是必   有关的材料,但是必
填发人           须经本人同意。     须经本人同意。  
填发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
                   (院印〕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交申请人
 尾部。包括制作该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及制作该文书的人民检 察院的印章(加盖于制作日期之上〉。 …
 备注。在此联表格之下标注有“第三联送交申请人”的字样,表 明此联由检察机关填发后送交提出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 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一#请的辩护律师6
 副本(第二联)的内容与正本的内容基本相同,只在首部文书名 称之下标注有“(副本广字样。此外,在此联表格之下标注有“第二 联附卷”字样,表明此联由检察机关制作之后留存归卷。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其内容与正本首部基本相同,只在文书名称之下标注有 “(存根广字样。
  正文6包括:(丨)案由,即本案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如系刑讯 逼供則写“刑讯逼供”,重婚则写“重婚”,注意后面不加“罪”字〉, 如系多种性质的犯罪则应一一列出(如“敲诈勒索、诈骗、伪造公文 证件印章”);(幻犯罪嫌疑人姓名;(幻提卑哄集寒作孩料申窜的辩 护律师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即该辩护律师)的姓名、性别、年 龄、工作单位;〈4〉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姓 名,如收集对象系多人〈包括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 证人各自为多人,或既向被害人收集,又询被害人近亲腾或被害人提 供的证人收集等多种情况)則应逐一列出;(^)批准人、承办人、填 发人签名;(^)填发时间(年月日
  备注。在此联表格之下标注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明此 联由检察机关填写后统一保存备査。
  4丨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只有本案的辩护律师才能申请向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如犯罪嫌疑 人的近亲属等〉无权申请,更不得自行向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案件材料。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 集案件材料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 ②必须征得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本人的同 意;③所收集的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是否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主要根据辩护 律师的调查取证是否会给被害人造成伤害,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 理而作出决定。
  ⑷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 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入。 \
  (^)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每证只限辩护律师 向一人收集材料,需向多人收集材料的,则应当分别开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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