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撤回抗诉决定书--抗诉文书
(三)撤回抗诉决定书--抗诉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撤回抗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本院和下级检察院对人民 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不当,而决定撤回抗诉时所制作的文 书。 、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 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这对以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的撤回起诉作了明确规定,本文书是依据此 条制订的。根据最髙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上诉 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后,本院如果发现抗诉不当,可以向同 级人民法院撤回本院提出的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检 察院的抗诉不当,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两者都应制作撤 回抗诉决定书。撤回抗诉决定书是终止抗诉审理程序的法定文书,也 是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错误的手段,具有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应当执 行。
2.格式
本文书的格式〈见下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撤回抗诉决定书为填充式文书。四联文书的格式内容及制作方法 分别叙述如下:
正本(第三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撤回抗 诉决定书》;文书编号,即“检撤抗〔〕号”,空余地方依次填 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丨)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提出抗诉的 抗诉的文号;〈3〉提出抗诉的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幻提出抗诉 的被告人姓名及案由;〈5〉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的文号;〔6〉撤
法律文书 ^9890909100011800110101
回抗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决定事项,即“经本院审査认为抗诉不 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2款的规定,决 定向你院撤回抗诉。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撤回抗诉,不引用法律条 文,另外书写此文书。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繳回抗诉决定书 繳回抗诉决定书 嫌回抗诉决定书 撤回抗诉通知书
(存根) (副本)
检撤抗〔〕号 检撤抗〔〕号 检撤抗〔〕号 检撤抗〔〕号
检 ―人民检 检 一人民检 人民检
案由 察院以 察院以 察院:
号抗诉书对 号抗诉书对 你院以
被告人 人民法 人民法 号抗诉书
性别年龄 院审判被告人 院审判被告人 对 人民法
送达单位 案的 号 案的 号 院审判被告人
抗诉单位 号 判决(裁定〉提 号 判决(裁定〕提 号 一案的
撤回理由 出抗诉。经本院 出抗诉。经本院 号判决(裁定〉
审查认为抗诉不 审査认为抗诉不 提出抗诉。经本
当。根据《中华 当。根据《中华 院审查认为杭诉
批准人 人民共和国刑事 人民共和国刑事 不当。根据《中
承办人 诉讼法》第一百 诉讼法》第一百 华人民共和国刑
填发人 八十五条第二款 八十五条第二款 事诉讼法》第一
的规定,决定向 的规定,决定向 百八十五条第二
填发曰期 你院撤回抗诉。 你院撤回抗诉。 款的规定,决定
此致 此致 撤回抗诉。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院印〕 (院印〕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同级 人民法院
第四联送达提出抗 诉的人民检察院
尾部。包括0〉此致X X人民法院;〈2〉填发文书的年月日;
院章。
备注。在此联表格下方标明“第三联送达同级人民法院”,由决 定撤回抗诉的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人民法院。
副本(第二联)的内容与正本(第三联)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 于:(丨)首部文书名称《撤回抗诉决定书》下标明“(副本广二字; (^)备注在此联表格下文标明“第二联附卷”,由决定撤回抗诉的人 民检察院在本院存卷。
撤回抗诉通知书(第四联)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撤回抗 诉通知书》,文书编号与正本、副本相同。
正本。包括(丨)送达提出抗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抗诉书 的文号;作出提出抗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名称;(幻提出抗诉案件 被告人姓名及案由;〈5〉提出抗诉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文号;(^) 撤回抗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尾部。包括0〉表明通知事项,即“特此通知”;〈2〉填发文书 的年月日;〈3〉院章。
备注。在此联下方标明“第四联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由决定撤回抗诉的人民检察院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存根(第一联)
首部内容除文书名称下增加(存根〉二字外,与正本相同。
其余部分的内容如下:0〉案由〔即罪名〔2〉被告人的有关 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3〉送达单位即撤回抗诉的人 民法院;(勾抗诉单位即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5〉撤回理由,简 要写明抗诉不当的理由;〈6〉承办撤回抗诉的过程及人员姓名,包括 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填发日期。
本文书以撤回抗诉案件数为单位制作,每决定撤回抗诉一案制作 一份。按各联下方要求分别统一保存、附卷、送达有关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0〉文书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设计,仅用于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后,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
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的情形。而各级人民检察院以上诉程序或审 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后,本院如果发现抗诉不当而向同级人民法院撤 回本院提出发抗诉的,可参照本文书的格式,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 不引用刑事诉讼法185条规定即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抗诉书可能对数名被告 人的判决(裁定〉同时提出抗诉。如经过进一步审査,认为应当对其 中部分被告人撤回抗诉时,也应将本案抗诉书撤回,改写内容后,重 新依照法定程序制作抗诉书,提出抗诉。